一、刑事拘留能转行吗
在刑事拘留期间,嫌疑人通常无法进行职业变更。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适用于在侦查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手段。在此期间,嫌疑人的首要义务便是配合侦查机关展开调查工作,因此他们通常并未拥有进行职业转型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能否移送起诉
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之后,若侦查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被明确掌握,并具备确凿的证据与充分证明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便可依法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其宗旨在于确保侦查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只要取得充足的证据,达到起诉标准,便应启动移送起诉流程予以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三、刑事拘留能否申请国家赔偿款
在刑事拘留之后,若最终被判定为无罪释放,或者在刑事拘留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等不当情况,都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然而,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实施了拘留措施,但拘留期限超出了该法律规定的时限,且在此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以终止对刑事责任的追究,那么受害者同样享有获得赔偿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拘留期间一般不能转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嫌疑人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通常不具备转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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