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非吸罪业务员责任如何界定
公司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业务员责任需综合考量参与度、明知状态、作用等。若明知且积极推动,可能担刑责;若只是按公司指派执行普通任务,对犯罪不知晓或影响力有限,则可能轻判、减刑甚至免制裁。具体要依实际情况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单位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单位诽谤罪的立案衡量标准是什么
诽谤罪的立案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倘若涉嫌通过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引人注目或引起公众关注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就应当予以立案处理;
其次,侮辱罪属于情节犯,即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犯罪,进而启动立案程序进行追究。诽谤罪通常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从而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名誉遭受破坏,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单位诽谤罪属于谁管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单位所实施的诽谤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享有专属管辖权。这是因为此类犯罪行径严重侵犯了自然人的名誉权益,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恶劣影响,因而公安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全面、深入地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诽谤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系指故意捏造各类虚假事实并加以肆意传播,这些行为能够在社会上造成对他人人格尊严与名誉的极大贬损,从而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现象。因此,无论单位或是个人在上演诽谤之戏码时,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的责任界定通常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主观明知、所起作用等因素。如果业务员对单位的非法吸收行为明知,积极参与,起到较大作用,可能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如果业务员只是按照单位的指示从事一般性工作,对犯罪不知情或作用较小,可能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