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怎么走

最新修订 |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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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流程大概这样:要是检察院瞅见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啦,得先让检察委员会商量商量,确定到底要不要抗诉。确定要抗诉后,就会弄出一份抗诉书,把这书向上级检察院备案一下,接着通过原来审理的那个人民法院,把抗诉书交给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是上级检察院觉得抗诉不太合适呢,就可以向同级的人民法院把抗诉给撤回啦,同时还要通知下级检察院哦。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怎么走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怎么走

在实践中,若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通常需经内部检察委员会研究确认必要性后,提交抗诉书至上级检察院备案,并正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级检察院可撤回不当抗诉,并通知下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二、人取保候审时间多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限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的要求,保持对调查人员的随时候命,积极协助案件的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人取保候审结束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程序终结后,将深入分析案情并依实况施策。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公安机关处理。反之,若侦查确认无需追责,则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确保法律公正与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通常如下:检察院发现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先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抗诉。决定抗诉后,检察院会制作抗诉书,向上级检察院备案,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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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含义 1 、抗诉的含义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2、再审程序的抗诉与上诉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再审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形式的一种,同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一样,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活动,其目的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是,二者也有区别: 第一,抗诉针对的判决和裁定的性质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 第二,启动抗诉的主体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生效的裁判有权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的生效裁判有权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抗诉意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三,抗诉的期限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第四,抗诉的作用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在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提出的,只要在抗诉期间内依法定程序提出了抗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必然进入二审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要是对错误的裁判的一种救济,只有对那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才能对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情形 1、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2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级人民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逐级报请作出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3、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基层人民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或者责成作出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直接发现下一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三)关于抗诉是否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问题 凡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提起的抗诉,人民必须受理和审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对生效判决、裁定有权直接提起再审。这 首先是人民检察院自身职能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抗诉权是公诉权的自然延伸,这两种权都必须包含着法律监督的内容,否则法律监督权必然落空,检察权也难完整。所以,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都有权对生效错误裁判抗诉以立即启动再审。 其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规定:“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显然,此规定是对二审中驳回抗诉应在“案件经过审理后”进行的限定,我们认为,对审判监督的抗诉,也应当适用,驳回抗诉的决定应建立在对案件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只有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理后才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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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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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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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律师好: 我的民事案件 对一审二审不服 市检察院给于抗诉省检察院 现在省检察院驳回了 不服 该怎样往下走程序?谢谢您!
[律师回复] 民事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对判决仍不服的,应如何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法院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
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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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都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地方各级人民和下级人民发现同级人民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百零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部门审查。审查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一十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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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是怎么的?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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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都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都有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地方各级人民和下级人民发现同级人民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百零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部门审查。审查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一十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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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支持民事抗诉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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