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无效可以向哪里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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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来说,哪个法院管案子呢,就是被告住的地方的那个法院负责。要是被告是个人,并且他住的地方和经常住的地方不一样,那就由他经常住的地方的法院来审理。要是被告是个法人或者组织呢,就由这个被告做生意的地方的法院来受理。要是有好几个被告,并且他们住的地方或者经常住的地方都不一样,那各个相关的法院都有权利管这个案子。如果借据没有用了,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的地方的法院或者经常住的地方的法院去起诉;要是涉及到好几个被告,原告可以随便选一个去起诉。
借条无效可以向哪里起诉

一、借条无效可以向哪里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情况下,管辖案件的法院应为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法院。然而若被告为自然人身份且其住所在与常居地存在差异时,则可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负责审理此案。另一方面,若被告是法人机构或其它组织,那就必须由被告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法院来受理该案了。同时,若争端涉及到多个被告,并且它们各自的住所地址或常居地位于不同辖区内的各个人民法院管辖区中,那便意味着这些相关的人民法院均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若借据在法律效力层面显示为无效,作为原告诉讼的一方,最多选择向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求,或者如果被告为具有自然人身份但住所和常居地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原告亦可选择向被告的常居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对于被告为法人机构或其它组织的情况,原告则需向被告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若涉及到多个被告,原告有权自由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常居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借条无效可以要求付款吗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当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其无任何法律效力之后,相关当事人因该行为而获取的财产权益,理应予以全面的返还;若存在无法返还或者无需返还的情形,则应当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补偿。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则应对另一方因该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倘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某张借据被确认为无效,那么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借款人应当全额返还因该借据而获得的财产权益,也就是借款的实际金额。若借款人无法返还或者无需返还,则应当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补偿。若借款人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借据无效,则应对出借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使借据被判定为无效,借款人仍有权要求返还借款金额,或者在无法返还的情况下要求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补偿。若借款人存在过错,还可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借条无效可以上诉吗

如若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持有异议,均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在此情况下,倘若当事人对某份借据无效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认识,也可依照上述规定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负责。被告为自然人且住所与常居地不同,可由常居地法院审理。被告为法人或组织,则由被告经营地法院受理。多被告且住所或常居地分散,各相关法院均有管辖权。借据无效时,原告可选被告住所地或常居地法院起诉;涉及多被告,原告可任选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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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现在向我来借钱,但是我还是不放心想要他写欠条,所以请问一下哪种借条无效的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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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借条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借条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3、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4、在借条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5、借条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借条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保护。
6、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借条是无效合同。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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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有哪些,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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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谁可以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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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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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去问别人借钱来着,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法院不承认,请问借款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都有啥?
[律师回复]
一、明确保证人责任性质
  关于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种是保证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导致无效。本文主要分析第一种情形。
  对于主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因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担保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已由一般抽象的社会化关系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双方缔结该利益关系便互负通知、协助、保护、忠实之法定义务。
  如果担保人违反此类法定义务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相对方有权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请求有过错的担保人赔偿其损失。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因主合同的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担保人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若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缔约过程中履行了通知、协助等法定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则不承担主合同无效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上,保证人作为主合同债务的辅助人,在主合同无效时其承担的缔约过错责任属于补充性的责任,而不是连带性的责任,因此,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因具有过错而承担的是缔约上的责任,即因缔约担保合同时主观上有过错而引发的民事责任,而非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有过错的界定
  所谓“担保人有过错”,应指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促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具体可概括为:
  
1、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从而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
  
2、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事由仍积极促成主合同的成立或为主合同的订立进行居间活动;
  
3、主合同内容上违法,保证合同与之同时订立,可以认定保证人对主合同的订立具有过错;
  
4、如果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保证人已查知其真实目的时,仍为其提供担保的。
  此种过错的特点在于:
  1?它是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向担保人的延伸,是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按照民事责任的原理,担保人主观上有过错,又实施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无疑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之所以要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其在缔约时已经认识到主合同无效,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为之提供保证担保也应该无效。在此情况下,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人就负有通知等义务,及时止损,防止无效的结果发生,若担保人没有履行该义务,仍提供担保,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订立主合同。说明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采取放任的态度,有主观上的过错,故对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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