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能修改吗
离婚协议能否进行修改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离婚协议书确实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具体可作如下解释:
首先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这一阶段,由于离婚协议尚未正式生效,因此双方当事人仍有权进行友好协商,对原有协议内容进行修正和调整;
其次,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离婚协议已经具有约束力,原则上除非出现以下特定情形外,不能擅自更改原来达成的协议条款: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结束一年内就财产分配事项提出异议,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原有的财产处置协议,若经调查发现此类变更或者撤销之诉背后存在着欺骗、压迫等不当行为的,法院将不予认可;
(2)另外一种需要注意的情形是,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转移、破坏、收购、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侵吞另一方合法财产的,则属于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样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
最后也是最特殊的一点就是,一旦某一方向司法机关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完毕为由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经过严格审理确认其所主张的财产确实属于离婚过程中尚未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话,这种情况下,原有的离婚协议也是可以予以修改和调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能否确认无效
离婚协议能否被裁定为无效
在特定情况下,离婚协议可能被判定为无效。这些具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当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缔结该协议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其次,如果离婚协议的形式并非书面文件,那么它也有可能无法具有效力;再者,如果协议中的条款内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它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况,都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协议能不能补充协议
离婚协议能否进行修改与补充
在签署了正式的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仍然享有订立补充协议的权利。此种情形下,双方需首先依据法律规定,订立详尽明确的离婚协议,协议中必须涵盖双方当事人关于解除婚姻关系意愿真实表达及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清偿等方面的详细内容。在完成上述步骤且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双方可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在一个月的期限内领取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我国法律允许修改离婚协议书,双方可在离婚前协商修改,登记后协议具有约束力。但需注意,离婚后一年内如存在欺骗、压迫等不当行为,法院可不认可财产分配;故意隐瞒、转移、破坏、收购、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财产,法院不支持;如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重新分割,经法院确认后可修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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