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会怎么样

最新修订 |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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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一个案子超过了所谓的“追诉时效”,那它就不能再被当作犯罪处理。追诉时效,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可以追责犯罪分子的最长期限。比如说,要是最高能判你5年的罪行,那么过了5年就不能再追了;如果最高能判10年,那就要等10年后才能算了结;如果最高能判15年,那就要等15年后才能算了结;如果最高能判无期徒刑或死刑,那就要等20年后才能算了结。不过,如果20年后觉得还是得追,那就得上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行。
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会怎么样

一、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会怎么样

已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按照通常情况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所述“追诉时效”,即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罪犯进行定罪量刑的有效法律期间。举例来说,对于那些应判处的最高刑罚未满五年有期徒刑者,自其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五年后便不再追加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应判处的最高刑罚介于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者,自其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十年后则不再追加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应判处的最高刑罚为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者,自其行为发生之日起经由十五年后同样不再追加追究刑事责任。若是涉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者,自其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二十年后便不再追加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若经由二十年后认为仍有必要进一步追求刑事责任,则需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在此需注意的是,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正式立案调查之后,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罪犯却回避调查或者审判,那么这样的行为也不在追诉时效的限制范围之内。与此同时,如果受害人在追诉时效之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那么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都应当帮助受害人办理正式的立案手续并且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而非置之不理。除此之外,如果有关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并且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导致无法对罪犯进行定罪和处罚,那么这种情况也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过了追诉时效公安机关如何去处理

依据刑法典中的规定,若刑事责任诉讼失效,那么公安机构将不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职责;

若已被追究的,应确保公安机关撤销相关案件。

所谓的刑事责任诉讼实效,便是指由刑事立法所明确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有效性时限。

这一时限的具体期限是通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依法可判处的最髙刑罚而得出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过了追诉时效判了怎么处理

追诉时效是指根据我国《刑法》所设立的法定有效期间,用以追究相关犯罪分子的刑事法律责任。在此有效期间内,如果出现与事例有关的法律事实未能引起司法部门足够重视从而出现超过追诉时效之事的,将会有法律适用上的失误风险。一般而言,当事例经过一定周期过后,如果仍然被判定有罪并执行刑罚,那么很可能就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事例之后,犯罪嫌疑人故意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确信是由于错误判断而导致超过追诉时效后仍然被判刑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请求对事例进行重新审查和纠正。这其中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通常不再追究刑责。追诉时效指法律规定的有效追责期间。如罪行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犯罪起五年后不再追责;若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则十年后不再追责。这些规定确保了法律适用的时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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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时效过了还追诉吗
通常,刑事犯罪超过法定追诉期就不会再被追诉了。但是,如果立案调查或者法院受理后,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那么追诉就不受期限限制了。另外,如果受害人在期限内报案,而公检法没有立案,那么也不受追诉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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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了追诉时效还有效吗
追诉时效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推动司法机关及时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权益。如果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那么司法机关通常不会再对其进行追究。不过,要是犯罪人在时效期内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被害人在时效期内向司法机关控告但未立案,那么追诉时效就不会对其产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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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和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追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票据追讨时效如何计算,票据追索权追索时效怎样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概念 票据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二、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 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已过追诉时效如何追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已过追诉时效如何追缴问题解答如下,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或者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追诉时效的延长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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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了追诉时效有多长
刑法中的刑罚性质决定了追诉时效的长短:刑期在五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刑期在五到十年之间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刑期在十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但是,需要延长追诉时效的,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如果犯罪人在立案后逃避侦查和审判,或者应该立案而未立案,那么追诉时效将不受限制。如果被害人提出控告而未立案,同样也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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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追诉时效如何追缴
[律师回复]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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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了追诉时效会怎么样
如果案件超过了追诉时效,通常就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是,如果涉嫌人逃避调查或审判,并且已经有机关立案了,那么时效就不适用了。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期限,用来决定是否要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追责;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除了特殊情况,就不再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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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追讨时效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概念 票据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二、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 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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