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影响量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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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呀,被告人的赔偿态度和行为能影响量刑呢。要是积极赔偿,还认罪并且得到了谅解,那刑罚可能就会减轻些;要是没能力赔偿或者拒绝赔偿,而被害人又坚持要个说法,那刑罚说不定就会加重啦。所以呢,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对量刑可是很重要的,它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最终的刑罚轻重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影响量刑吗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影响量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

当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时,被害人有权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作为辅助请求;这意味着他们有权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这个请求对于量刑结果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可能的情况:

首先,对于有利的影响而言,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赔偿、承认其所犯下的罪行并获得受害者的谅解,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对刑事量刑产生正面的推动作用,换句话说就是有可能让刑事处罚得到减轻。

其次,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支付赔偿或者拒绝赔偿,而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仍然坚持提出民事诉讼请求,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就是说被告人可能需要面对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民事主体应当履行民事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过错,被害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民事赔偿裁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没有伤残赔偿金吉林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涵盖受害人残疾赔偿金请求权。在法律体系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被害人或者其他相关方的申请,或者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将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赔偿问题纳入到同一个审判程序之中进行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附带民事抗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提出抗诉

在遇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存疑之时,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检察院提出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第七款明确指出,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部分判决、裁定存在显著不妥之处,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诉的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裁定存在显著不妥之处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出抗诉并提供支持抗诉。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若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第七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诉的已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赔偿态度和行为可能影响量刑。积极赔偿、认罪并获得谅解可能减轻刑罚,而无力或拒绝赔偿且被害人坚持诉求,可能加重刑罚。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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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告人。
包括被列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书中涉及到,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单位担任的监护人,则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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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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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的认定的事实即是民事赔偿的前提和依据,刑事诉讼中只要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需对事实进行再认定,只是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两种诉讼都基于被告人犯罪的同一事实,因此,将两种诉讼合并进行体现了效率的价值。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具同一性,两种诉讼所需认定的事实亦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需单独认定,具有完全的性,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一被告和同一事实的特征。
综上,所谓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的民事诉讼的事实与行政诉讼中的事实不具同一性,其于行政诉讼单独存在而不具依附性,因而不存在附带的基础。相反,若确立该项制度,将面临着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冲突、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同的矛盾、被告主体不一致及判决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因此,不宜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
1、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主观上必需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应赔偿;
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反诉;
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损失,即精神损失。
4、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上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5、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审判组织的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附带处理。
6、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的诉讼时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而普通民事案件因性质及主体的不同决定诉讼时效不同,若超过诉讼时效,提讼的原告人即丧失胜诉权。如在实践中,被告人作案,司法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在逃十余年,归案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仍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可见,这与对普通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期限是不同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
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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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村15号。身份证号:
513424,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李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
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
2、右侧第十根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二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
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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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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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侦查、审查期间,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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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状;
2、证明原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的,应当提交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
4、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证明。
(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费用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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