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与最后遗嘱何者具有优先效力
按照我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若在同一继承纠纷中存在多份互相对立的遗嘱,则应以最终公布的那份遗嘱被认定为主导效力的遗嘱。
换句话说,即我们所称的“最后的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原则。在此基础上,一旦遗嘱制定者在接受遗产处理后做出与遗嘱声明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将自动视其为对先前遗嘱中相关内容的撤销或修改。同样地,对于相同继承问题中同时存在的多份互相抵触的遗嘱,我们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将最后公布的那份遗嘱作为最终的决策依据。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真挚意愿的表达,有助于保障公民对于自身财产分配的权利和自由意志的实现。在遗嘱的具体形式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类:
1、公证遗嘱(经由公证机关签发确认的遗嘱);
2、自书遗嘱(即遗属者自行手写或打印的遗嘱),此类遗嘱格式最为常见;
3、代书遗嘱(由其他人协助遗属者口述内容并进行记录和整理完成的遗嘱);
4、录音遗嘱(通过录音设备记录下遗属者口述内容的方式形成的遗嘱);
以及5、口头遗嘱(遗属者在面临生命危险、紧急情况或无法使用其他法定形式时,通过口头交待而形成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国家公职人员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涉及金额达到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者,应当受到刑事追究。职务侵占罪,则是指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位所赋予的职权便利,将所在单位的财产进行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程度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公职侵占罪通常代指职务侵占罪这一严重刑事犯罪。关于该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中心关注于犯罪主体如何利用其在履行职位过程中所取得的职权优势和方便条件,将属于自身所在单位的财务以违背法理和道德的方式擅自占据为个人所有,并且涉案金额至少应达到一定程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一数额的下限通常设定在六万元人民币以上,上限则为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其次,主观心态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怀揣着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不良意图;
再次,客观行为上必须体现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对本单位财物实施了侵占行为,而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
最后,犯罪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证遗嘱与最终遗嘱,以最新遗嘱为准。我国法律规定五种遗嘱形式: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最终遗嘱更能体现立遗嘱者的意愿和意思自由原则。因此,在有多个遗嘱时,最新的遗嘱具有最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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