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件中,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职责与责任。若一方故意不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另一方便有权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因此,当借贷纠纷经过司法程序最终以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方的债务偿还义务之后,倘若有任何一方试图逃避履约责任,便可以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寻求法院的强制执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之明确规定,民法所规范的乃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而借款合同则是借款方与贷款方针对借款事项所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无疑属于财产关系的范畴之内。
依据该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借款合同乃为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待到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时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文书。因此,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合同形式,自然归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借款合同属资产诉讼吗
借款合同作为债权关系的一种形式,其诉讼便自然而然地归类于债权诉讼范畴之内。债权诉讼,即是指当某一特定权利人请求他人为或不为某些特定行为,而这一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该权利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发起诉讼,请求责任人立即履行其应尽之义务,或者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在涉及到借款合同方面所产生的纠纷案件中,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如期偿还所借款项,那么作为债权人的出借方就有权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相关债务,同时还需承担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当事人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借贷纠纷一旦通过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了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且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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