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诈欺罪行中,对协助者所获得的不当收益进行判断时,我们通常会综合考虑其在整个诈欺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实际从中所获得的利润。若该协助者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诈欺行为却仍然提供协助,那么他所获得的不当收益将涵盖直接从诈欺活动中获取的财产,以及由于提供协助而受惠的间接利益。例如,协助者可能基于其在诈欺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按照一定比例分享诈骗金额,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报酬,这些都应当被视为不当收益,纳入违法所得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二、共同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在对待共同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上,通常习惯于直接依据各位犯罪嫌疑人参与实施的总计诈骗金额来进行判定。此举意味着无论每位犯罪嫌疑人在实际情况下各自分得了多少赃款,他们都必须为整个诈骗过程所涉及的所有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个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行动相互连接、相互补充,共同推动并促成了犯罪结果的最终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共同诈骗犯罪按什么方法退赔受害者钱款
在共同欺诈犯罪案件中,对于受害者被骗取的金钱款项,一般是依照各犯罪嫌疑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酌情分配退还金额。若无法准确判断各名犯罪嫌疑人责任大小之差异时,便采取平均分摊的方式进行偿还。在此过程中,所有犯罪嫌疑人应对因欺诈行为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在具体的退赔程序上,通常会首先由主犯承担相应的退赔义务,然后再由从犯根据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行补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共同欺诈案中,判定协助者的非法收益,会考虑其在欺诈中的角色和所得利润。若其明知欺诈行为仍协助,其非法收益包括直接和间接获利。如按角色比例分诈骗金额或获取其他报酬,均计入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