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致被绑架者死亡:绑架行为与被绑架者的死亡之间具备直接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对此种死亡状态至少存在过失性的罪责认知;倘若被绑架者的死亡与绑架行为之间缺乏明确的因果联系,则可判定此为不可预见的事故。比如,被害者因个人行为(如自行吸烟引发火灾)遭受生命威胁或丧生,我们无法以此为由追究绑架者的刑事责任;又如,被绑架者的家属因心理压力过大而选择自杀,这同样不属于绑架行为所导致的“致人死亡”范畴。
2、杀害被绑架者:此类情况通常发生于绑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蓄意杀害被害人。尽管此类杀害行为实质上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它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被视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无需进行数罪并罚。从法学理论角度来看,这种现象被称为包容犯。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已被绑架罪所涵盖,因此,故意伤害被绑架者的行为亦可被绑架罪所包容,无需另行定罪。
3、绑架犯罪过程中导致被绑架者死亡或杀害被绑架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什么时候未遂
绑架罪的犯罪未遂何时发生
未遂情况有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是在犯罪者准备开始进行绑架行动之时,因遭到被害者的强烈反抗或是其他人的及时介入救援等原因,导致绑架计划并未顺利完成,进而无法成功地对被害人实现实际控制;
其次则是犯罪者已经将被绑架者成功挟持,但出于潜在意外之外的因素影响,尚未来得及付诸实践提出任何违法要求行为,便已经受到了外部势力的干涉或阻止,使得其犯罪意图无法继续得到实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罪什么证据
绑架罪的关键证据有哪些
关于绑架罪的主要证据范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证实犯罪嫌疑人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并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例如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薄、出生医学证明、职业身份证书及学生证件等等。
其次,是能够表示绑架案情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各种证据。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绑架案件确实是由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绑架罪在以下情况可被判处死刑:导致被绑架者死亡,且绑架行为与其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者。然而,若被绑架者因个人行为或家属自杀等不可预见事故死亡,则不属于绑架罪的“致人死亡”范畴。此外,故意伤害被绑架者的行为也可被绑架罪所包容,无需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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