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以什么时间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关于刑事拘留的时限问题,应当自拘留证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实施拘留之后,必须立刻将被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关押,最迟应于次日24小时之内完成此项操作。
因此,对于刑事拘留的时长计算,应当以被拘留者被送往看守所以来作为起点进行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以后几天立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拘留以及立案作为两个重要且独立的步骤,始终伴随着每起刑事案件。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刑事拘留的定义及意义。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配合侦查或审判工作,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随后,我们来谈谈立案的概念及特性。
立案,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接收到他人关于违法行为的报案、控告、举报时,依据法律规定,启动调查程序或进行司法审理的诉讼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这一环节通常发生在刑事拘留行动完成之后。
因此,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若认定其涉嫌犯罪,应在24小时之内展开正式的讯问;
如若发现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便应立即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将依法开展各项侦查活动,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收集证据、约谈证人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后应在何时立案。
实际上,立案的具体时间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展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三、刑事拘留以后会有什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之规定,公安机构在对已被羁押者进行审讯之后,若证实其并无被判刑之必要,即须立刻对该被拘禁人员予以释放,并且向其发放释放之证明文件。这表明在刑事案件中发生拘留之后,若经查证确认被捕之人并未涉嫌犯罪或无法构成犯罪的话,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将其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关于刑事拘留的时限问题,应当自拘留证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实施拘留之后,必须立刻将被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关押,最迟应于次日24小时之内完成此项操作。因此,对于刑事拘留的时长计算,应当以被拘留者被送往看守所以来作为起点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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