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的殴打认定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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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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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殴打他人大概有这些情形哈。直接用身体部位去攻击别人,像拳打脚踢那样;或者拿工具去击打别人;再有就是用大力气推搡、拉扯等动作,让别人身体受伤了。总之呢,只要是故意用暴力行为让别人身体受伤或者给别人造成了威胁,那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在殴打他人啦。
殴打他人的殴打认定有几种

一、殴打他人的殴打认定有几种

判定殴打他人行为,需考量:一是直接肢体攻击,如拳打脚踢;二是利用工具击打;三是剧烈推搡、拉扯造成伤害。凡故意以暴力侵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实际伤害或威胁,均可视为殴打他人的违法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在司法判断中,认定殴打他人是否犯罪,主要考虑故意性、暴力行为及伤害后果。首先,行为人需有明确故意,即明知行为会导致伤害仍执意进行。其次,要有实际的打击或踢踹等暴力行为。最后,需有伤害结果,不论伤害程度轻重。即使无显著伤害,只要有殴打事实,仍可能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殴打他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有何规定

判定殴打他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看损害结果。致轻伤或重伤,可能犯故意伤害罪。情节轻处管制拘役或短期有期;情节重刑罚加重。轻微伤不达刑法标准,不追刑责,但受害人或受治安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殴打他人的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直接使用肢体对他人进行攻击,如拳打脚踢;使用工具对他人进行击打;以强烈的推搡、拉扯等动作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总之,只要是故意以暴力行为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或威胁,都可能被认定为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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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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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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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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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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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属于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二、聚众斗殴罪有哪些行为表现
(一)多次聚众斗殴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以上。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为一次。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四)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持械聚众斗殴有事聚众斗殴行为表现中情节最严重的情况,更会严厉对待。因此,刑法对该罪的处罚也比同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寻衅滋事罪等都要严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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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殴打他人刑法第几条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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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的情节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故意罪中有“情节较轻”的情形,但是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何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进行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在校学生之间相互殴打,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故意伤害罪怎样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妇女或者奸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伤害罪与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二、怎样认定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未遂)罪的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未遂)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具有伤害的故意,而故意(未遂)罪则具有的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主观故意的内容区分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伤害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而在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故意,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过失的,区分的关键在于: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结果是由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是一般行为所致。因此,应当根据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故意伤害行为对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加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推人一把或者打人一拳,他人倒地因头部嗑在石块或者其他硬物上而导致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推人或者打人是故意的,就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推人或者打人虽然是故意的,但并未构成伤害,因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
4、故意伤害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故意伤害的区分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分则有大量的犯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这里的暴力都包括轻伤害,至于是否包括重伤害要根据其法定刑而定。
二是以致人重伤为结果的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故意重伤害。在上述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故意伤害罪是部分法,其他包含故意伤害内容的犯罪是整体法,应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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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文中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首要分子可以实施聚众斗殴的起意、纠集、组织等多种行为,也可以是仅仅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对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的具体分析:组织就是通过指使、劝说、命令、唆使、威胁或雇用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的纠集、安排众人聚集起来进行斗殴。对于本罪中的组织作用主要体现在被组织人数达三人以上,否则也不认能认定是组织作用。如果犯罪分子通过提供斗殴所需财物、负责准备运送参与斗殴犯罪分子的交通工具、提供参与斗殴的犯罪工具等也应认定为组织行为。策划是指为聚众斗殴活动出谋划策、进行安排部署、主持制定聚众斗殴的时间、确定地点、执行方案等。策划行为的目的在于左右整个斗殴行为的进程,如果只是某人提出些小建议、意见而不能左右整个斗殴行为的进程的,则不能认定是其策划作用。指挥是指根据聚众斗殴的计划,指使、命令、分配人员进行斗殴。对于发号施令的犯罪分子的指令,其他参加者不亲自实施,而是通过指使其他下层人员执行实施的,对于最初发号施令的犯罪分子应认定是具有指挥作用,而其他参加者和下层实施的犯罪分子不能认定是具有指挥作用,但是这些人员有组织、策划行为的,仍可以认定为首要分子。综上分析,在具体的聚众斗殴犯罪活动中,组织者通常又是策划者和指挥者,但也存在多人分别充当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的情况。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之一的,便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如果数名犯罪分子分别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的,则均可认定为首要分子。
二、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如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人、定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刑法往往对首要分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判处的刑罚还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而定。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建议你登陆网站浏览相关的栏目,也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聚众斗殴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如何认定斗殴的故意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认定界限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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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殴打他人是几次
对于频繁地对他人进行施暴行为,一般而言是指实施了三次或更多次数的暴力行为。当这种行为的情节恶劣到一定程度时,有可能会触及寻衅滋事的法律界限。假若此类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却同样会面临行之有效的行政制裁,其中包括长达15天之内的行政拘留以及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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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聚众斗殴罪怎么定性积极参与者 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的作用来判定: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扰乱社会秩序并起主要作用的人。有的人认为,对积极参加者的评价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危害行为在聚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轻重,即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是指策划斗殴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行为的后果来判定:还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者。江苏公检法三家202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上述几种观点主要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辨别积极参加者的标准,或是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标准,又或是两者兼具。上述观点的区别还是在于积极二字的侧重方向。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处罚准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犯罪客体上看,不仅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可能侵犯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从犯罪情节上看,不仅有普通情节的认定,同时也存在四种加重情节的认定;从犯罪主体上看,人数众多,涉及到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甚至还存在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说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相对复杂,但法律规定又较少的一种犯罪。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方面,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的传统司法理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者,因此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是将所有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涉案主体进行扩大化。然而这样的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根据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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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聚众斗殴罪怎么定性积极参与者 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的作用来判定: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扰乱社会秩序并起主要作用的人。有的人认为,对积极参加者的评价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危害行为在聚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轻重,即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是指策划斗殴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行为的后果来判定:还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者。江苏公检法三家202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上述几种观点主要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辨别积极参加者的标准,或是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标准,又或是两者兼具。上述观点的区别还是在于积极二字的侧重方向。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处罚准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犯罪客体上看,不仅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可能侵犯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从犯罪情节上看,不仅有普通情节的认定,同时也存在四种加重情节的认定;从犯罪主体上看,人数众多,涉及到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甚至还存在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说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相对复杂,但法律规定又较少的一种犯罪。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方面,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的传统司法理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者,因此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是将所有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涉案主体进行扩大化。然而这样的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根据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如何认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行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受到刑法严厉打击。 加重情节如下: (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 多次聚众斗殴。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聚众斗殴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发生短暂中断后,又继续斗殴,应认定为一次。 (二)“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 “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该情节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堵塞等。 (四)“持械斗殴”的认定 “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 在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斗殴认定,对未持械一方则不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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