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拘留,亦称刑事拘留法,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关于刑事拘留的具体规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即拘留的对象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且需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形。
其次,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通常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对未成年涉案人员如何适用刑事拘留?
未成年人涉案适用刑事拘留需谨慎。一般情况下,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可能适用刑事拘留。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涉嫌犯罪,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适用刑事拘留。
同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被拘留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这样既能保障司法程序的进行,又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
取保候审人员被监视居住有如下规定:一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是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人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予以逮捕。总之,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较为严格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取保候审人员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拘留,为临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的措施,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案件时采取。具体规定包括拘留条件、程序及期限,确保在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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