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走哪些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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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得报案呀,要么被害人自己报,要么其他人帮忙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呢,就会去审查,看看有没有犯罪这事,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是立案了,就开始侦查啦,要收集证据呢,像问问证人、被害人,去现场勘查勘查,把监控也调过来瞅瞅。侦查完了,就把案子移交给检察院去审查起诉。检察院得好好看看案件材料,要是觉得证据够足、犯罪事实清楚,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就是法院来审判啦,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猥亵罪走哪些流程

一、猥亵罪走哪些流程

报案后,公安部门立案审查犯罪事实,确认则启动侦查,搜集证据如询问证人、勘查现场等。侦查完成后,案件转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确认证据充分则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作出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罪如何收集证据及定罪

收集猥亵罪证据可从多方面入手。如现场的监控录像,能直接呈现犯罪行为过程;被害人的陈述,包括遭受猥亵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证人证言,如有目睹犯罪行为的证人可提供相关情况;物证,如可能沾有犯罪者体液等的物品等。

定罪方面,需满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要件。经侦查机关收集上述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总之,要注重多渠道收集证据,以确保对猥亵罪的准确认定和惩处。

三、猥亵罪立案后多久能结案

一般情况下,猥亵罪立案后的结案时间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

侦查阶段来看,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通常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

审判阶段,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等。

但实际结案时间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司法程序的推进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会有所延长或缩短。

首先是报案,被害人或其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进行立案审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立案,会展开侦查工作,收集证据,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勘查现场,调取监控等。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案件材料,认为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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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转检察院下一步流程怎么走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这篇文章应该这样写: 检察机关在处理强制猥亵案时会进行严格审查,内容包括证据的充分性、事实的清晰程度以及法律的适用情况。如果证据确凿,就会提起公诉;如果证据不足,就会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根据情况决定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况,以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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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制猥亵罪司法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猥亵罪司法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制猥亵罪司法程序是怎样的?
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刑法》第237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2、客体: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3、主体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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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子遭三男子轮流猥亵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判定?
[律师回复] 青岛醉酒女子遭3男子轮流猥亵网友“青岛的吃货”发帖爆料称,7月28号夜间的青岛奥帆中心情人坝,一位醉酒女子疑被路过的三男子轮流猥亵。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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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立案流程是怎样的
立案程序通常包括报案、受理、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起诉与审判五个主要环节。对于猥亵罪,公安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经过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如符合条件,将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整个过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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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子轮流猥亵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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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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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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