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还没有还清,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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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离婚时没还的债,得看债的性质和具体情形来处理。要是这债是夫妻一起的,离婚时就得一起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已经分完了,那两人得商量着定个还钱的办法。得把债务这事处理好,别让谁吃亏,得保障双方的权益。
离婚时债务还没有还清,怎么办理

一、离婚债务还没有还清,怎么办理

在涉及到离婚问题时,若涉及的债务尚未来得及全部偿还,必须要根据该债务的实质特性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解决。倘若这些债务属于夫妇二人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之际,这部分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携手共进,共同偿还。当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清偿或财产已分属各自主权时,双方需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确定如何进行债务的清偿;

如若协商无果,则应交由当地的司法机构进行裁决。举例来说,那些源于夫妻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往往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离婚后房产过户需以下手续:首先,携带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归属)、离婚证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其次,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登记中心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会要求补充或更正。审核通过后,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可办理过户手续。若房产为贷款购买,还需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登记后再办理过户。此外,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流程和要求上略有差异,需根据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办理。总之,离婚后房产过户需准备充分材料,按照规定流程逐步办理,以确保过户顺利完成。

三、离婚后债务未清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离婚后债务未清时,财产分割需考虑债务情况。首先,明确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在分割财产时,从共同财产中扣除债务份额后再进行分割;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该方个人财产清偿,与另一方无关,财产分割不受影响。

例如,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共同财产50万,扣除债务后共同财产为30万,双方可按一定比例分割这30万。若一方个人债务10万,其个人财产足以清偿,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

总之,要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和金额,合理确定财产分割方式,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若债务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处理离婚时的未偿还债务,需依据债务性质和具体情况来应对。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或已分割,双方应协商确定清偿方式。确保债务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维护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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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情况和公司调查清理的结果编制公司资产财务报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在编制好上述财务报告和财务资料之后,公司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于如何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做出具体的安排。
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一个总的方案。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不必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
另外对于违法解散的清算公司,需要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另外,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 了解公司具体的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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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公司的债务,若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 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在公司注销期间成立的清算组才可以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什么是债务清偿抵偿,债务清偿抵充与债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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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债的清偿抵充在司法实践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的情况下,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该未足额的清偿中具体指向哪笔债务,即属于债的清偿抵充。数笔债务可能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附有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利息较高的,也有利息较低的;有附设担保的,也有未设有担保的等。债的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权的消灭时效,清偿抵充适用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笔债务或一笔债务时,债务人不足额清偿的情形。因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务人的给付是消灭哪笔债务,随之可引起该笔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如何确定抵充的顺序,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涉及担保人的利益。因此确定债的清偿抵充规则,对各方意义重大。
二、债的清偿抵充与债的抵消有何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抵充与抵销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有可能产生混淆现象。抵销,因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是一种形成权,只须抵销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使债消灭的法律效力;约定抵销,是契约的抵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法定抵销有以下几项构成要件:双方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及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为适于抵销的债务。但是在约定抵销中,双方的债务标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只要双方抵销的合意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即可;且双方达成抵销的合意,应视为双方放弃期限利益或放弃抗辩。与抵销相比,债的清偿抵充有以下区别:
首先,方向性。抵销情况是双方互负债务;而清偿抵充则单向性,强调侧重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务。
其次,期限性。法定抵销中一般情况下主动债权应该已届清偿期;抵充中,对抵充的债务无已至清偿期要求。再次,形式性。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必须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对方做出,才发生法律效力;抵充并无此形式要求。
最后,阶段性。抵销适用于没有实际履行的债务;而抵充则适用已在履行阶段的债务,在因债务人的不足额支付无法确定消灭哪笔债务时,适用清偿抵充规则。需要强调的是,溯及力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现实意义。抵销与清偿抵充法律效果都是使得债的关系消灭,但抵销具有溯及力,其效力自抵销条件构成时生效,此时债的关系就消灭,其后因该债务产生的相关债务和利息,与债务人无关。而债的清偿抵充不具有溯及力,其更注重行为的现时性,法律效力自给付行为作出时发生,给付行为之前产生利息仍由债务人承担。抵销与清偿联系多多,两者同为债的消灭原因,抵销中也存在清偿抵充。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时,也会产生到底是抵销哪笔债务的问题。从制度目的而言,抵销是为了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各自的债务,以节省双方的履行费用;而抵充的目的实现公平原则,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二者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抵销中当然可以援引抵充的规则。从法律效果来看,清偿与抵销目的都是为了消灭债权,清偿抵充的规则当然可以适用于抵销的抵充。据此,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的全部债权额时,就会发生抵销的抵充问题,应适用清偿的抵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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