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可以约定付款期限吗
股权转让可否约定支付款项期限?
关于该问题,并未有明确的法规进行规定,但是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确实会出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就位之后,受让方却未能及时、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的情况。对此,若直接请求撤销已经完成的股权变更登记程序,则显然无法体现出股权变更登记应有的严肃性和法律权威性;
同时,这也将使我们意识到,任何一项登记制度都不应被视为儿戏看待。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权转让能否约定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双方的合法权益。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依据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具体,包括违约行为的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计算方法等。这样在发生违约情况时,守约方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维权,而违约方也清楚自己的违约后果,从而促使双方严格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但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通常在股权转让行为完成且收到股权转让款项时产生。具体而言,转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计算缴纳相关税款,如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则在收到每笔款项时分别产生。需注意的是,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可能存在差异,且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及时了解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税务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关于股权变更登记后的款项支付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双方可以事先约定。若出现受让人延迟或不全额支付的情况,不可直接要求取消变更登记,这既体现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也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