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外贸资质

最新修订 |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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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外贸资质主要有以下步骤:首先要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这样就能拿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啦。接着得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把进出口服务加进去,然后刻制一枚报关专用章。之后要到县级海关去备案登记,拿到《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再去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最后还要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的联合审批,获得入网许可并且购买相关设备呢。
如何申请外贸资质

一、如何申请外贸资质

申请外贸资质的步骤及方法

1.首先,您需要前往当地的商务部门进行申请备案。在经过七个工作日之后,您将获得由商务局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接下来,您需要回到所属区域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经营范围加以调整和变更,以增设“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服务内容,同时还需前往同属该区县级别的公安机关指定地点申领并刻制报关专用印章,此项工作可于当日完成;

3.然后,您需要前往所属区域的县级海关办理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在经过七个工作日之后,您将获得由海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紧接着,您需要前往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同样地,在经过七个工作日之后,您将获得由检验检疫局颁发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5.随后,您需要向中国电子口岸提出联合审批申请。大约十个工作日之后,您将获得入网许可,并购买IC卡、读卡器以及操作系统,从而正式成为中国电子口岸的会员;

6.最后,您需要前往省级外汇管理局申请开设外汇账户及出口核销备案。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如何申请外贸经营资质及流程

申请外贸经营资质,一般需进行以下流程:

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后,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登记表,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海关备案、检验检疫备案等相关手续。同时,还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管理、税务等方面的手续。

总之,申请外贸经营资质需要依次办理多个环节的手续,确保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顺利开展外贸业务。

三、如何办理进出口贸易的资质

办理进出口贸易资质,通常需以下步骤:

首先,到所在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获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其次,前往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提交备案登记表等,申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取得企业海关编码。

接着,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相关资料,获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然后,根据业务需求,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最后,如需申请进出口退税等,还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等。

不同地区和业务类型可能在具体流程和要求上略有差异,需仔细遵循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申请外贸资质步骤:商务部门备案,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增设进出口服务,刻制报关专用章。县级海关备案登记,获《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中国电子口岸联合审批,获入网许可并购买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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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你好,我在外贸公司工作,最近接了一单生意,我想要咨询一下对外贸易合作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订立本协议旨在为提供及时优先的生产服务,质量优异的产品和专业高效的国际贸易配套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二、合作期限:双方的合作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满双方另行续约。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和展厅场所(二楼办公室 平方米、三楼展厅 平方米,合共约 平方米。);按 元/方/月收取租金和 元/方/月管理费用(包括水电、卫生清洁、保安等费用)。总计: 元/月。每月5号前按时缴纳。另甲方收取乙方 元作为场地按金;经双方友好协商不再合作,按金予以退回乙方。
2、,乙方自行对办公和展厅场所进行设计装修及办公环境布置;到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时,乙方可将能移动的办公及展厅的物品搬走,不能移动的物品不能拆卸。
3、甲方视自身实际情况,尽可能为乙方员工提供宿舍,若能提供,宿舍租金按 元/间/月收取,水电乙方员工自理。
4、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动成为甲方的国际贸易销售渠道;甲方自身不设国际贸易销售部门;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撇开乙方,直接或者间接借用第三方名义和乙方客户发生业务关系。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独家享有从乙方处间接获取订单的权利。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已经委托甲方生产的具体型号贴牌产品的订单转移至其他工厂生产;遇甲方生产饱和,乙方有权要求将订单转移至其他工厂生产,但须得到甲方同意。
6、乙方的订单产品,甲方按乙方指定的材料及加工成本核算,在此基础上按难易程度只收取 元/套的加工费用,规格限于1+3+贵,超出此规格的另外计算;若乙方客户所订产品是甲方自身开发的固有产品型号,甲方按出厂价的9.5折价格提供给乙方,如所订甲方固有产品型号单款单色超10套以上可按乙方指定材料和固定加工费收取;增强乙方的竞争力。
7、乙方提供图片给甲方开发产品,甲方收取 元的开发费用,乙方在一年内该产品下单达到10套,甲方全额返还 元开发费用给乙方。
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使用甲方自身展厅、办公环境设施、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和工厂生产环境规模等资源,拓展国际贸易销售业务。
以上就是对外贸易合作协议范本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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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对法律没有一定的了解,但现在由于工作需要对对外贸易做一个了解,请问对外贸易模式都有哪些?对外贸易的作用是什么呢?可以给我简单的介绍一下吗?
[律师回复] 对外贸易的作用
对外贸易不仅把商品生产发展很高的国家互相联系起来,而且通过对外贸易使生产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交换领域中来,使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深入到他们的经济生活中,使这些国家和民族的劳动产品日益具有商品和交换价值的性质,价值规律逐渐支配了他们的生产。随着各国的商品流通发展成为普遍的、全世界的商品流通,作为世界货币的黄金和白银的职能增长了。黄金和白银除去具有货币一般购买手段之外,还被用来作为国际支付、国际结算与国际信用的手段。随着黄金、白银变成世界货币,产生了形成商品世界价格的可能性。世界价格的形成,表示价值规律的作用扩大到世界市场,为各国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条件进行比较建立了基础,促进了世界生产和贸易的发展。通过对外贸易,参与国际分工,节约社会劳动,不但使各国的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且还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加速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实现。
1、发展对外贸易,可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调节资源的优化配置。
2、发展对外贸易,可以节约社会劳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发展对外贸易,可以吸收和引进当代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
4、发展的对外贸易,接受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挑战,可以促进国内企业不断更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的国际化水平。
我们是做传统外贸的,我们公司做的是工业路由器,我们的竞争对手看我们的生意做得好想要打垮我们,然后他们就找人恶意来我们公司下单,我们想要申请保障措施,什么是外贸法中的保障措施?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外贸法中的有关保障措施的要求:
  
(一)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
  如果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严重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
  
(二)调查的发起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必要时,商务部在没有收到此类申请时,也可以立案调查。保障措施条例对申请人,不存在反倾销条例或反补贴条例中的产业支持量的要求。一般保障措施调查,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
  
(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相对增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这一条件的关键是增加的确定。国内主管机关应对进口产品增加提供合理的充分说明。由于存在相对增加这一情况,增加并不仅仅是一个量的概念。不仅要求证明数量的任何增加,而且还要证明以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数量和条件进口,这要求必须评估以绝对和相对条件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用于比较的时间点、调查期间内的增长趋势,都是考虑因素。调查期限内进口数量的暂时下降,对进口产品增加的确定不起决定作用。
  
(四)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及增长量;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商务部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子进口增加。
  
(六)保障措施的实施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商务部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终局裁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采取保障措施应限制在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这些都不同于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对同一进口产品再度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更短的保障措施,可以不受前述时间间隔的限制: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另外,根据修订后的《外贸法》,在进口产品增加损害国内产业时,除采取消除或减轻损害的保障措施外,还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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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在准备要聘请一位外贸经理,现在需要拟一份合同,麻烦律师提供一下外贸经理聘用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外贸经理聘用合同,如下:
聘用方: 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受聘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经济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协商、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商定,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全职外贸业务员。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聘用内容: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外贸经理。
二、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期为 年期限合同。(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有终止本合同书面通知时,即视为延长本合同有效期一年,无须办理续约手续,以后期满类推,除另有补充合同外。如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不再续约时,则须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
三、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按乙方业务开拓需要,提供宣传资料和相关证件。
2、每周阅览乙方的工作日记,对相应的业务关系或进程进行指导,协助乙方完成业务目标。
3、负责乙方所接业务的设计工作。
4、给乙方配备业务助理,协助负责外贸订单生产、包装、检验、报关、售后工作。
5、努力控制、降低经营成本,确保业务利润最大化。
6、保护乙方客户信息,保护乙方应有的利益和权益。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努力开展业务,开拓市场,完成任务目标。
2、做好工作日记,记录每天的行程与拜访的客户资料,作好次日的行程或工作安排。
3、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企业、品牌形象及商标权,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4、严格保密甲方内部资料信息,在业务过程中,对操作项目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商业资料,严格执行国家商业机密相关条款,违约者每次将赔偿人民币叁万元违约金。
5、按订单规定准时收回货款。
6、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或技术资料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留给客户或借给客户
7、招待客户费用,应向公司提出申请,未经公司批准的招待费用,由业务员自理。
8、全程负责与客户订单的业务跟单工作,按订单规定保质、保量、准时完成与客户的收发货工作。
9、巩固老客户,开发新客户,代表个人更代表公司,对客户有礼貌,善待客户的意见与投诉,并及时向公司传递信息,建立良好的客户群体与客户关系。
10、与甲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后,在本合同合约期限内,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合同内容的合作,不得有炒单其它公司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五、 合作形式
(一)乙方作为甲方的外贸业务员,按甲方制定的市场运行模式及要求,在国际市场承接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的电源业务。
(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与提成如下:
1、乙方底薪为RMB2000/月
2、乙方的销售提成为利润的60%
(三)为便于乙方拓展市场,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销售平台(如阿里巴巴、国内国际展会、ECVV等)。但提倡风险共担。乙方若达不到甲方规定销售额,需与甲方共担费用。
六、 工资、提成发放日期:
1、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的基本工资;
2、提成发放日期为收到货款当月支付当笔提成金额的50%,年底支付剩余全额。
七、合作合同的终止
1、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能纠正过失。
2、乙方错误地使用不同程度损害了甲方有关声誉,或在承接业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损害了甲方商标的合法性和专有性。
3、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乙方每次将赔偿人民币捌万元违约金。
六、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完善,双方可作“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多份“补充合同”之间有矛盾之处,时间后的为优先解释顺序;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经签字后生效,叁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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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同学是做外贸生意的。现在想问一下关于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处理,求帮助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外贸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据了解,外贸业务中双方不签订合同书或者合同没有争议解决条款的情况很常见。一旦发生争议需要诉诸法院,当事人就得考虑到哪儿去起诉。下文为您详细分析。
  【案例介绍】
  某上海黄浦区企业(卖方)出口一批电器给一家位于澳大利亚悉尼的公司(买方)。买卖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条件为,FOB上海,总价20万美元,买方先TT付30%,余款在货物装船后30天内付清。商定后,卖方制作了一份形式发票(PI),内容很简单,只有货物和价款,没有其他内容的约定。该PI扫描后通过电邮发送给买方,买方回复邮件确认接受。之后,买方支付了6万美元,卖方也如期将货物装船,但买方没有如期支付余款,且屡经催告拒不回应。经调查,买方是一家小的贸易公司,在中国没有代表处也没有财产,买方的负责人一年会来中国一两次洽谈业务。现卖方想起诉买方,问到何地法院起诉最有利?
  【法律分析】
  据了解,外贸业务中双方不签订合同书或者合同没有争议解决条款的情况很常见。一旦发生争议需要诉诸法院,当事人就得考虑到哪儿去起诉。下面就对中国当事人选择法院的一些考量因素进行分析。
  
一、可能管辖的法院
  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法院,既要基于中国法律考虑可以管辖的国内法院,也要基于合同相对方所在国法律考虑
  
二、可以管辖的外国法院
  
(一)可能管辖的国内法院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对五个管辖地逐一讨论:
  
1、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首先看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此无约定,发生争议时只能求诸法定。依照中国《合同法》,当事人签订合同书的,则
最后签署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未订立合同书的,如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订约的,则依照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合同
最后签署地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分处两国,一般当事人一方先行签署,再通过邮寄方式给另一方签署,照此方式,则后签字的当事人所在地为
最后签署地。但如果后签字一方并不注明日期及地点,或者日期与对方的日期相同,则会导致双方对
最后签署地发生争议,起诉时需要主张
最后签署的一方举证证明。
  
(2)承诺生效地
  中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引例中,卖方将PI通过电邮发给买方,此邮件为要约,买方确认接受即为承诺,该承诺到达卖方时生效,则卖方收到承诺的地点为承诺生效地。但需要追问的是,卖方收到承诺的地点是哪里?通常来说,接收邮件的是卖方工作人员,而该人接受邮件时可能在公司办公室,也可能在家里或者出差的路上,如果不在公司办公室,则哪一地点为承诺接收地。对这一问题《合同法》第34条有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适用于本案,则承诺接受地为卖方的主营业地。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是
首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双方往往没有约定,还是得求诸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在外贸合同中一般有FOB/CIF等国际贸易术语,如引例中的FOB上海,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货物在上海装船,卖方将货交付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义务。这样来看,上海港即为约定的交货地点。具体而言,上海的港口有洋山港、外高桥港、吴淞港三个港口,实际装船的港口为合同履行地。依此类推,FOB宁波,FOB天津等等,这些交货的港口均可作为合同履行地。故当事人可以在这些地方的法院起诉。这是法律上的分析,但笔者实际了解的情况并非如此。笔者曾经向一些沿海港口的法院立案庭逐一电话问询,问同一问题,发生纠纷的合同中贸易术语为FOB(城市),法院可否依合同履行地规则受理,得到的答复不尽一致,情况如下。
  秦皇岛、天津、上海的法院表示不受理;威海、南通、宁波、温州、广州、福州、深圳的法院表示可以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是通过电话询问立案庭法官,法官的意见未必代表法院最终的意见。但至少可以说明,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意见是不统一的,需要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此做出规定。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诉讼标的物一般是指买卖的货物,常见的情形是中国企业进口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在货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欠款纠纷,则该规则无法适用。
  
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如果中国企业能发现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财产,则可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对于中国企业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获得这一财产信息,即便知道了,证明财产的权属也很困难。所以据此规则取得管辖权的案件非常鲜见。
  
5、代表机构住所地
  实践中,能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往往是大企业,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有的企业虽有代表常驻中国,但并不办理代表处登记,这样该规则也无法适用。
  
(二)可能管辖的外国法院
  一般来说,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故中国企业也可以到外国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司法环境的优劣
  在中国起诉还是到外国起诉,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外国的司法环境是否值得信赖。如果法院地所在国法治环境很好,如英美德法日等法治国家,司法公正,则可以到外国法院起诉。如果对方国家是非洲、拉美一些法治水平低、司法不公的国家,还是不要自找麻烦,在中国法院起诉吧。
  
四、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
  中国当事人在国内法院起诉,要考虑对方是否有财产在中国以便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否则当事人应考虑到对方所在国的法院起诉。因为除非两国缔结或者参加了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议,否则一国法院的判决很难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以上是一般规则,但考虑到中国法院可以对外国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即便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没有财产,判决得到执行的机会也大大增加。中国法院判决作出后,如果被执行人为境外公司且其负责人可能来中国,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负责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迫使被执行人执行判决。笔者曾在一些案件中使用该举措,非常有效。
  
五、诉讼成本的高低
  比较来说,当事人在本国诉讼更便利,熟悉司法程序、与律师沟通方便、成本低。到外国诉讼,则存在不了解司法程序、与律师沟通困难、成本高(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国家)等弊端。
  因此,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到被告所在国法院诉讼,金额小的案件,更适合在中国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下面,应用以上思路分析本文的引例:
  
1、第一步,分析能够受理起诉的法院
  
首先考虑国内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可以从五个方面考虑管辖法院,基于引例案情,可以直接排除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剩下的是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如前文的分析,由于上海法院并不认可FOB上海表明了合同履行地,故不能依据合同履行地起诉到法院。
最后分析合同签订地,买方接受PI的电邮发给卖方,则卖方营业地为承诺生效地和合同签订地,故可向卖方所在区的法院起诉。
  
其次考虑外国法院。买方在澳大利亚悉尼市,依照澳大利亚法律,该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2、第二步,分析司法环境的优劣
  澳大利亚司法环境好,到当地起诉能够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3、第三步,分析案件判决的可执行性
  由于买方在中国没有财产,且中澳间没有相互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协议,故中国法院判决难以直接执行买方的财产。但买方的负责人一年会来一两次中国,故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待法院判决后申请对买方负责人限制出境,故执行的机会还是很大的。
  当然,如果到澳大利亚的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是可以执行的。
  
4、第四步,分析诉讼成本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澳大利亚打官司律师费用昂贵,且需要以英文与律师沟通,并需要提供很多的文件,非常麻烦。而本案案值不大,才14万美元,不值得。
  综上,该争议更适合提交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当然,这只是一个分析示范,并非唯一答案,有的当事人可能认识澳大利亚律师,倾向于向澳大利亚的法院起诉,这并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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