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限制减刑人员
所谓限制减刑人员,即指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者;或是被判处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若其犯罪情节极端恶劣,个人行为所带来的威胁性极其巨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对其进行限制减刑。实施限制减刑的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把控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此类罪犯,他们将面临更长时间的实际服刑期,以此来彰显刑罚的严肃性和严厉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什么叫假释期间的法律限制?
假释期间的法律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假释并非完全解除罪犯的刑罚执行,仍需接受社区矫正等监管。罪犯在假释期间需遵守特定的规定,如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等。其次,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若有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再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若违反这些法律限制,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总之,假释期间的法律限制旨在确保罪犯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能够遵守法律,保持良好的行为表现,同时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缓刑期间一般是不可以减刑的。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执行刑罚,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缓刑本身就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只需遵守相关规定,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等,而非像服刑人员那样通过积极表现争取减刑。
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若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特殊情形,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判刑罚进行相应变更,但这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限制减刑人员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者,或犯罪情节恶劣、威胁性巨大的无期徒刑罪犯。此举旨在严格死刑适用,加大严重犯罪惩罚力度。此类罪犯将面临更长的实际服刑期,体现刑罚的严肃与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