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对于如何准确地判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性质,通常需根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考虑。
首先,分析其是否呈现出涉嫌采取欺诈性申报、隐瞒或掩盖事实等各种形式来逃避海关的严格监管。
其次,必须仔细彻查这些走私的货物和物品所涉及的偷逃应缴税款数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起刑标准。
再次,需要明确的是,走私的主观意图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了海关法规,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逃避海关的监管。如果行为人在实际操作中确实采取了规避海关监管的措施,同时在主观上具备了走私的故意,并且其偷逃的应缴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在一年之内曾经因为走私而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然后又继续从事此类活动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我们便可以将其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二、如何认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物品罪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物品罪的认定需从以下方面考量。首先,行为主体需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会导致走私物品进出境,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等行为。例如,通过藏匿、伪装等方式走私珍贵文物等禁止进出口物品,或绕关走私应缴税的货物等。若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即可认定构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物品罪。
三、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其一,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若行为人知晓所涉财物系通过犯罪行为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可认定构成该罪。其二,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如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掩盖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三,达到一定的情节严重程度。一般而言,涉案金额较大、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等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总之,认定该罪需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明知、客观行为及情节等因素,以准确适用法律。
判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需综合考量:欺诈性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是否达起刑标准;主观故意违反海关法规。若行为人故意规避监管,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再犯受罚后继续走私,通常可认定为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