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针对某位人士于上门邀集斗殴行动中遭受众人围攻的情况,首要任务便是查明此举是否已实属筹划周全,终极目标为聚众斗殴罪。若双方均蓄意为之且积极参与斗殴,那么便有可能触犯聚众斗殴罪。然而,若仅有一方主动上门挑衅,而对方却有众多人员参与围攻,进而导致伤亡事件发生,那么这将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具体的裁决需依据案件的详细事实与证据进行判定。倘若涉案者的行为满足聚众斗殴罪中的任意一项加重情节,例如“屡次实施聚众斗殴”、“参与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庞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引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是“携带武器进行聚众斗殴”,那么他/她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若在斗殴过程中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考量。若仅有一方参与斗殴,而另一方则属于被动防卫,那么可能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是涉及其他相关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上门约架反被群殴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一定条件。若上门约架者本身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对方在被约架后进行的群殴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需在必要限度内,即所使用的暴力手段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当。如果群殴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上门约架者只是言语挑衅等轻微不法行为,对方却过度使用暴力进行群殴,且这种暴力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认定为正当防卫。总之,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主观意图等因素来判断。
三、上门约架被群殴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上门约架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若被群殴,具体的刑罚需根据情节轻重来判定。如果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拘留、罚款等。但如果群殴导致对方重伤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那么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刑事犯罪,将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可能是数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聚众斗殴需双方蓄意参与,若一方挑衅而另一方围攻致伤亡,可能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加重情节如多次、人数众多、公共场所或携带武器等,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斗殴中重伤或死亡按相应罪名定罪。最终判决需结合案情与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