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苗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疫苗预防接种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接种单位需满足以下特定要求,首先应已获得该地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其次应拥有完整的人员配备,包括至少一名持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的医师资格证书的医生,以及至少一名持有相同执业资质证书的护士或乡村医生;
最后还须具备冷藏设施、设备及相应的冷藏保管制度,以确保疫苗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有效。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指派符合上述标准的医疗机构负责各自责任区域内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授权其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工作,但需要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在疫苗接种工作中,接种单位有义务强化自身管理,严格履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及接种方案等相关规范。
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责无旁贷地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技术指导及疫苗使用的全流程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疫苗使用的管理。
疫苗接种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保存疫苗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的温度监测记录;未依照规定对储存的疫苗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未对冷链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无法保证疫苗质量;接收疫苗时未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核实疫苗运输条件,未进行验收;未按照规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处理;泄露受种者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进行疫苗接种操作,如接种部位、剂量、途径错误等;未取得接种资格擅自从事接种工作;未按规定报告疫苗接种相关信息等。这些行为都可能违反《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疫苗冷链运输管理规定有哪些?
疫苗冷链运输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在运输设备方面,需配备符合标准的冷藏车或冷藏箱等,确保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一般为2-8℃)。运输过程中要实时监测温度,记录温度数据,以保证疫苗始终处于冷链状态。
对于运输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冷链运输的重要性和操作规范,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运输。
在交接环节,需仔细核对疫苗的数量、规格、批号等信息,同时检查运输设备的温度是否符合要求。若发现温度异常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重新冷链运输或报废处理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疫苗因温度等因素失效。
疫苗预防接种单位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生和护士,以及冷藏设施、设备及保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负责疫苗接种,符合条件者可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但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