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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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和解适用于民间纠纷引发、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罪名且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实施需满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诚悔意、获受害者谅解,受害者有和解意愿等条件,其对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和解适用于在民间纠纷中引发的,涉及到刑法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中所提及罪名的案件,同时还需满足可能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

以及那些除渎职犯罪外,倘若可能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以下邢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真诚地表达出自己的悔意,并通过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方式来获取受害者的谅解。

其次,受害人也应表现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解的意愿。

刑事和解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和解的案件有哪些情形

刑事和解制度仅适用于由民间纠纷引发,且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第四章以及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同时,也包括了那些除渎职罪之外,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例如,由于邻里之间的纠纷而引发的轻微人身伤害案件等。

然而,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三、刑事和解的结果怎么样

在刑事和解的成果中,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层面:

首先,对于罪行较为轻微或具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法官有可能给予从轻、减轻乃至免受惩罚的处理办法,这样的举措旨在减轻对他们的惩罚力度,减少刑期带来的心理负担。

其次,和解协议能够帮助修复由于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注入积极力量。

最后,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可以有效提升司法程序的运作效率,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在了解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是什么之后,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刑事和解后的量刑问题,一般来说,达成刑事和解的,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还有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你对刑事和解后续的量刑考量因素、协议效力认定等方面存在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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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1、主观条件:(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2、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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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是索要医疗费、抚恤金、抚育费、赡养费的案件;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和申请人有迫切实现权利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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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
从立法例看,由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第634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第637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第1667条第2款)。据此,关于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涉及民事权利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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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二)发现漏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
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
2、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
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
3、发现漏罪并罚的方法
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俗称为先并后减。根据先并后减的方法,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
在发现漏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的,应当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
(2)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三)再犯新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再犯新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
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一点与发现漏罪的并罚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赘述。
2、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
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这里新罪,既包括异种罪又包括同种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再犯同种罪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新罪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的,这对于适用刑法第71条来说十分重要。如果新罪是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所犯,就应当视为漏罪,而非再犯新罪。如果新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则也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累犯或者再犯处理。
3、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
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是“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这一并罚方法,俗称为先减后并。根据先减后并的方法,在再犯新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新罪的时间距离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期限越近,或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时前罪所判刑罚的残余刑期越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就越高。例如,某犯罪分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假设其在刑罚分别执行年、3年、6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若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并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分别为7年、8年、11年,最高限度为12年。如果适用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并罚,则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都是7年,最高刑期为12年。由上可见,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这两种并罚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并罚的结果是前者重于后者。对再犯新罪的并罚之所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人身危险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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