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时间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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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立案时限计算一般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等相关资料时开始。通常7个自然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涉及严重、复杂线索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天,特别严重、复杂且经地(市)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可再延至60天。若规定期限内认定无犯罪事实等情形,公安机关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时间怎么计算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时间怎么计算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时间怎么计算

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否,其时限的计算一般始于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报案、控告、举报或来自当事人本人的投案自述等相关资料的那一刻起。

通常而言,公安机关需在接收到此类资料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就决定是否应该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然而,若涉及到严重、复杂的线索,or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那么立案审查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更进一步,假如属于特别严重、复杂的线索,且经过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还可以再延长至六十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公安机关认为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他们便会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刑事案件不认罪证据怎么处理

在涉及刑事犯罪行为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被告方否认自己有罪,那么对于证据的处理将变得至关重要。

在此情景下,司法机构将会对所搜集到的各类证据进行严谨且细致的审查,其中包括了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的全面评估。

针对实物证据及书面证据等类型,需要对其来源及其收集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

而对于证人证言这一类证据,则需要进一步考察证人的资质条件以及他们与案件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等等。

只要这些证据确实足够充实有力,能够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有效排除合理怀疑的话,即便是面对被告人的故意抵赖,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定罪量刑的处理流程。

然而,如果提供的证据出现瑕疵,或者其所能证明的犯罪事实仍显不足的话,单凭现有的证据是无法独立完成定罪工作的。

总而言之,在面临被告人坚决否认罪行的复杂场景之下,司法机构必然要以更加谨慎严谨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份证据,以期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精确度不容有失。

三、刑事案件不起诉多久必须结案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处理期间,若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被告,正常情况下,这个决定应于做出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完成案件的结案工作。

然而,实际的结案时长可能受到案件复杂性以及法律程序实施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变动。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主要可划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

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并认为其存在错误,其有权提出重新审查申请;

倘若公安机关的意见未得到采纳,则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

对于被害人而言,若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持反对态度,他们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后的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公诉程序。

总的来说,不起诉后的结案时间并非固定不变,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当我们关注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时间怎么计算这个问题时,还需了解与之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在不予立案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重新立案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另外,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核的时间期限及流程也很重要。这些内容都和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时间的计算紧密相关,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若你对这些拓展问题还有疑惑,或者想深入了解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其他法律细节,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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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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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有追诉期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予立案有追诉期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予立案是否有追诉期
不予立案有追诉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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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二、追诉时效的例外
例外,是指规定以外的情形,即不受规定的约束,追诉时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刑法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追诉时效的例外有两种情形:
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制定上述两种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义在于:
一、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罚的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现行的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主动投案、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争取宽大处理,如果在这时犯罪分子为逃避刑罚的打击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对抗和挑衅,应从严惩处,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只要在规定的追诉期以内提出控告,该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诉时效期内的任何适当的时候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个案件要去上诉,因为去申请立案的时候不予立案,所以需要了解一下,关于不予立案登记的行政上诉状中不予立案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如果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如果法院已经受理,需要补充的内容,可以在庭审前,证据交换时解决;当然确实需要对起诉状进行补充的,法律也不禁止。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起诉条件,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审查: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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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起诉救济: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这是
不予立案登记的行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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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哪些案件不予立案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2、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行起诉的。3、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5、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没有新情况,6个月内又起诉的。7、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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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殷某。
委托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住址:南京市石榴园18号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举报后,被上诉人予以受理的行为属于司法侦查职能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实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被上诉人仅在对上诉人材料受理后予以了登记,之后是否依职权履行职责,上诉人并收收到反馈。上诉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举报材料能够反映的情况,同时上诉人作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径无法弥补自身损失的时候,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够以职权对所举报人依法调查,并能够给上诉人一个合理的说明。被上诉人迟迟未履行职责,放任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已经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也是能够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对上诉人的举报事实进行调查并给予结果情况说明。
二、修改后的行诉法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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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房产税应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赠予房产税应该怎么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赠予房产税如何计算
如果这套房产以后不需要再次买卖,那么就选择赠与比较好,这样只需要缴纳:契税:3%的房款、测绘费:
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150内、公证费:0.3%的房款。不过这个过户再以后需要交易房产时需要缴纳个税20%的房款。
2、如果该房产还会卖出去的话,那么你就选择交易过户比较好,交易过户只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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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150内、个税1%,营业税差价的
5.5%。如果以原价过户可以不要缴纳个税。私房赠与是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依据法律规定,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相关知识:房产税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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