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其一,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形成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到期,到了应当清偿的时间节点。
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债权人才能在后续的代位权行使中具备合法的基础。
其二,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
这就意味着债务人本身有行使该权利的能力和义务,却消极对待,不去积极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
比如明明有款项可以收取,却故意拖延或不采取行动。
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确实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如果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就会让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种损害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
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那种债权。
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这些债权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对象。
总之,只有当以上这些要件全部满足时,代位权才能够成立,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代位权行使有哪些法定限制条件
代位权行使有以下法定限制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履行期限届满。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且到期的债权。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若超出范围行使,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其次,该权利的行使范围严格限定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数额。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有10万元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有20万元债权,此时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就是10万元,而非20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再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总之,法律对代位权行使范围的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交易秩序稳定。
当我们探讨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时,需要知道这只是开始,后续还有相关要点。比如在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该如何确定,这关系到债权人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身权益。还有,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存在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和代位权成立紧密相关的问题。要是你对代位权成立后的范围界定、抗辩权处理等内容存在疑问,那就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深入剖析、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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