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离婚了养子女关系是否还存在
1.通常离婚不影响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夫妻离婚后,双方仍是养子女的养父母,都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2.收养关系的解除需符合法定情形,如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且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征得其同意,或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等。
3.原内容“一般离婚导致养子女关系消灭”表述有误,正确的是一般离婚不会导致养子女关系消灭。
建议:在处理涉及收养关系和离婚的事务时,当事人应明确法律规定,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同时,应从保护养子女权益出发,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二、离婚后养子女的监护权法律如何判定
离婚后养子女监护权判定,与亲生子女监护权判定原则基本一致。
根据《民法典》,不满两周岁的养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养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养子女的原则判决。若养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外,人民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道德品质等因素。比如一方有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能为养子女提供更好成长条件,会更有优势获得监护权;若一方有不良嗜好、严重疾病等不利于养子女成长的情形,可能会影响其获得监护权。
三、离婚后养子女抚养权归属法律如何判定
离婚后养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规则与亲生子女类似。
两周岁以下的养子女,一般随养母生活。但养母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不宜与养子女共同生活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由养父抚养且对养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除外。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养子女,父母均要求抚养的,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等无其他子女一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等。
八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应考虑其意见。
此外,若收养关系成立且未解除,养父母离婚不影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判定需遵循最有利于养子女成长原则。
在探讨离婚了养子女关系是否还存在的问题时,我们还需拓展了解相关的一些情况。首先,即便夫妻离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一般不会因离婚而解除,养父母双方都仍对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等义务。不过,若出现法定情形,比如收养关系的解除,养子女关系才可能不复存在。还有,如果养子女年满八周岁,其意愿在一些涉及权益问题上也会被予以尊重。倘若你在离婚时对养子女关系的维系、变更以及后续的权益义务等方面还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员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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