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两种特殊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有两种特殊行为: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即通过非法手段制造出外观与真实信用卡相似的假卡,用于骗取财物;二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类信用卡本身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持卡人利用其进行诈骗活动。例如,甲伪造了一张信用卡,在商场大量购物后逃逸,这就构成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乙用虚假身份骗领了信用卡,然后在网上大肆消费,此为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这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信用卡诈骗罪未遂如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着手实行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认定时需考虑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诈骗行为的实施意图。其次,已开始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但未达到骗取财物的既遂状态。例如,在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购物时被当场抓获,虽未实际获取财物,但已构成未遂。最后,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识破、被阻止等。若仅为犯罪预备或中止,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
三、信用卡诈骗罪在什么情况宣告无罪
信用卡诈骗罪宣告无罪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主观上无故意,若行为人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可宣告无罪;二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不构成该罪,除非实施了特别严重的行为;三是证据不足,若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凿证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等,可能宣告无罪;四是超过追诉时效,法定追诉时效届满后,不得再对行为人进行追诉。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当我们探讨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两种特殊行为时,除了文中提到的常见情况,还有一些值得深入了解的方面。比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环节的法律认定,包括信用卡的来源、使用的具体场景等。另外,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特殊行为,也有诸多细节需要把握,比如催收的具体方式、时间间隔等对认定的影响。你是否对这些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行为存在疑问呢?如果还想进一步明晰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及特殊行为的具体判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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