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追偿权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还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若存在协议管辖等特殊情形,则以协议约定为准。总之,要准确确定保险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二、保险追偿权纠纷证据效力认定有何规则
保险追偿权纠纷证据效力认定规则如下:
关联性规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比如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需证明追偿对象与保险事故损失存在关联,若证据与此无关则不具效力。
合法性规则:证据取得方式、形式等要合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胁迫证人作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真实性规则:证据内容要真实,不能虚构、伪造。例如虚假的事故现场照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最佳证据规则:存在多个证据时,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像保险合同原件效力高于复印件。
补强证据规则:某些证据证明力较弱,需其他证据补充。如未成年人证人证言,可能需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效力。
三、保险追偿权纠纷异地管辖法院咋确定
保险追偿权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公民的,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关于合同履行地,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若合同中有有效的管辖协议,应按照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在保险追偿权纠纷中,确定管辖法院至关重要。除了文中提到的一般原则外,若保险合同中有关于管辖法院的特别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按照约定执行。另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的保险追偿权案件,其管辖法院又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和特殊规则。你是否在保险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上还有疑问呢?如果对于保险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特殊约定的效力或者海事海商纠纷相关规则等问题存在困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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