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要素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构成要素如下:
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
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打开关押场所门、窗让在押人员逃走;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在值班时故意视而不见让在押人员脱逃。只要实施了私放行为,不论在押人员是否实际脱逃,均构成此罪。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标准如下: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有监管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押人员,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如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提供便利使其脱逃;或者直接利用职权,放走在押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证据,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标准。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与玩忽职守罪如何区分
私放在押人员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要点如下:主观方面: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在押人员而故意将其放走;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被私自放走等后果。客观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将在押人员放走、授意他人放走或为其提供便利使其逃脱等积极作为;玩忽职守罪通常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疏于监管、擅自离岗等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致使在押人员有机会逃脱。主体:二者主体都为司法工作人员。但私放在押人员罪一般是具体负责监管在押人员的司法人员,玩忽职守罪主体范围更广,包括司法机关中负有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等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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