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从以下方面认定:
主观目的:挪用资金罪行为人旨在暂时使用单位资金,主观上有归还意图;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则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不打算归还。
客观行为:挪用资金罪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侵犯客体和对象:二者侵犯的都是单位财产所有权,但挪用资金罪仅侵犯资金使用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财物整体所有权,对象包括资金和其他财物。
实践中需综合多方面情况准确判断罪名。
挪用资金罪立案的关键证据包括:
1.资金往来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支票存根等,用以证明资金的流向及挪用情况。
2.财务账目:能清晰反映资金的收支、结余等状况,体现资金被挪用前后的异常变动。
3.证人证言:知晓挪用资金行为的相关人员的证言,证实犯罪事实。
4.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对挪用资金行为的承认及细节描述。
5.公司文件:如相关决议、合同等,可能与资金挪用存在关联。
这些证据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有力支持挪用资金罪的立案。
三、挪用资金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行为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主观上须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公司会计甲利用掌管资金之便,私自将公司资金挪出用于炒股,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需注意,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等因素会影响罪名的认定及量刑幅度。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认定上确实存在诸多要点。比如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日后通常会归还;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在具体行为表现、犯罪主体等方面也有不同。像是犯罪主体上,挪用资金罪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主体也是这些,但范围稍有差异。如果您对这两种罪名的认定仍有更多疑问,比如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准确判断是哪种罪行,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细节还不清楚,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消除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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