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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了出行方便,我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给儿子购买了一辆本田。两辆车均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了以后缴费方便,均登记在我的名下,今年6月的一天傍晚,在将本田车往车库里停时,因我儿子才学会开车,错将油门当成刹车,撞上我家的另一辆停在车库一侧的北京现代车,两辆车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毁损。我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经查看现场及相关车辆证件后认为,两辆车都登记在我的名下,属于“自家车”撞“自家车”事故,保险公司只能依据我所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就负全责的本田车损失部分进行理赔,无责的北京现代车的损失虽然是我的本田车所撞伤,但由于均是我一人名下的车辆,这起事故中的北京现代车,属于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对北京现代车进行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河南 张某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强调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但是,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险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该事故中你的本田车作为被保险车辆,被保险人是你,当你的本田车撞上你的北京现代车,此时的北京现代车相对而言就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该车的损失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该事故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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