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案例?

最新修订 | 2024-06-02
浏览10w+
黄蓉律师
黄蓉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万人
专家导读 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ArticleTitle}

一、基本案情

马和李夫妻俩1985年收养了李元(化名),抚养李元(化名)成年后,李元(化名)2009年结婚。李2010年初去世,马随女儿生活,2011年马生病住院花了柒万多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还剩43500元,马起诉要求李元(化名)支付医疗费43500元。笔者代理被告李元(化名),当庭调解结案。

二、办案思路及心得

马诉李元(化名)赡养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不实,答辩人已完全尽到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义务是答辩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但对原告诉答辩人43500万元医疗费一事完全不能接受。

一是:答辩人尽了赡养义务;

二是:养父生前留下的存款及所放贷款,足够原告平时的生活开支及医疗费支出;

三是:原告五个子女对原告均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四是:答辩人与原告一直未分家,家庭的财政大权原有养父掌握,养父去世后,由原告掌握,答辩人没有任何积蓄;

五是:答辩人是个农民,收入不高,妻子残疾,还有一个一岁的儿子,家庭生活相当困难。根据《赡养法》之规定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赡养费也需要结合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收入情况予以确定。 答辩人成年后,一直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在生活上对养父母进行照顾,精神上进行安慰,脏活累活答辩人总是抢着干。养父生前对答辩人特别好,养母经常因此事和养父生气。

2010年养父因与养母生气,养父喝药去世了。养父去世时,留有存款及一些债权,存折、债权凭证及养父身份证均在原告处,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她的后顾之忧。 养父去世后,答辩人心情极其悲痛,按人子之礼为其发丧、安葬。两年来,家庭的各种变故使答辩人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为了度过难关,原告借了大量外债。加上外债的压力,答辩人无法满足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时在生活上出现什么困难,答辩人都会及时帮着解决。但其在诉状中称原告医疗费由三个女儿负担,答辩人没有负担医疗费,从此后对她不尽赡养义务,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2010年6月中旬刘彪还给原告本息10000元,这是养父生前放给刘彪的私人贷款。原告在养父去世后,就去了女儿家,从那以后就没回来过。在这期间,答辩人多次给原告打电话,但原告经常不接,2010答辩人的儿子出生,打电话告诉原告有小孙子了,让原告来喝喜面,但原告却没来。

2011年答辩人听说原告生病住院,答辩人四处借钱,准备去医院为原告治病,但原告生病第二天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一纸诉状将答辩人告到法院,令答辩人感到不解。

二、答辩人目前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力承担原告要求的43500元医疗费,请求法院从实际情况考虑答辩人的承担义务。

现在答辩人家庭十分困难,至今还是住在随时都要倒塌的房屋里。答辩人房屋由于长期失修,整个房屋漏雨严重,整个房屋都用塑料布罩着,也没钱修理。答辩人的儿子刚一岁,也住在这样的危房里。答辩人是一个朴实的农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妻子残疾,全家生活的担子都在答辩人一个人的肩上,生活过得并不宽裕。原告起诉答辩人,可能是原告女儿挑拨所致。中国有句俗语:“家和万事兴。”国家也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答辩人希望姐姐们不要因为蝇头小利,做有损家庭团结的事情,母亲也要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情理,答辩人已对其尽了赡养义务却遭起诉,甚感意外。鉴于答辩人目前的经济条件,确实难令原告事事如愿。答辩人认为赡养老人是任何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原告的子女人数、答辩人所面临的困难处境判决答辩人医疗费用的承担份额。

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原告提起的该民事诉讼案由为“赡养纠纷”,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原告没有举出证据,得以证明“其诉为真”,那么,原告本案之诉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能够证明其所诉被告不赡养原告的法律事实客观存在,贵院在依法审理之后,就无法支持原告主张,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具体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应当视同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放弃自己举证的权利”而没有举出证据。

二、原告丈夫去世时家庭全部积蓄及存款、债权凭证都在原告处,充分说明原告有生活保障而不具备“生活困难”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原告不具备“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

三、被告在刚才的庭审调查过程中,依法出示了若干组证据:被告妻子的残疾证证实家庭重担落在被告一个人肩上、家庭户口本显示被告之子只有一岁需要抚养,原告诉状称抚养被告至2009年登记结婚,说明被告到2009年底还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直到现在被告还举债度日,家里住房漏雨严重,成了危房,无钱维修。养父去世后,家里婚丧喜庆事宜花费都是被告承担的。证人证言进一步印证了被告对原告已尽了赡养义务及被告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的情况。这也是被告请求贵院依法审理之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本原因所在。

四、原告的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所陈述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医疗费用是由被告养父存款支付的,并不是由原告三个女儿支付的,被告没尽赡养义务明显不实。2010被告的儿子出生,多次打电话告诉原告有小孙子了,让原告来喝喜面,但原告却没来。这也恰恰证明了被告赡养原告存在的客观真实。

原告丈夫去世时家庭全部积蓄及存款、债权凭证都在原告处,在被告无任何积蓄,生活极其困难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使被告支付医疗费,也应由原告五个子女分担。为了家庭团结,建议双方都作出让步,进行和解。

三、裁判结果

被告已在调解方面做了充分准备,最后法院调解结案,原被告和好的调解方案非常有利于被告,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调解结案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赡养纠纷案件有可能多种原因引起,也可能是误会,判决结案并不是最好的方式,有可能加剧矛盾。律师代理这样的案件,应从调解方面下功夫,争取调解结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有利于家庭团结和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7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赡养纠纷案例?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8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7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7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1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1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3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2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4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6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7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0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2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2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5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0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领里纠纷案例
被告人张某和邱某系邻居,邱某西侧临近小河,张某需从邱某家门口往小河排水,而张某东侧临近大路,邱某有一农用车,需从张某家门口通行,这本是邻里互帮互助的事……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姑奶奶有四个儿女,由于她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只能靠儿女来养活,人老容易生病住院,渐渐地她的子女不耐烦了,不愿意出赡养费,在此我想咨询一下赡养费纠纷的调解案例
[律师回复] 你好,赡养费纠纷的调解案例,二、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自认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刘某长子刘甲自认其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6500元,刘某长女刘乙主张自己无收入。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刘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长子刘甲有收入来源,刘某长女刘乙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某赡养费800元、500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房产纠纷案例
1.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意思表示;2.同一身份者可享有意定居住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最近我在研究一些赡养费的法律问题,所以我想要请问一下垫付赡养费纠纷有什么案例呢?
[律师回复] 针对垫付赡养费纠纷这个问题:老人索要赡养费胜诉
  子女却不执行
  近日,一名步履蹒跚的古稀老人拄着拐杖走进万源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执行局工作人员小徐接待了她。仔细倾听老人的诉求后,小徐结合卷宗材料,查明该老人姓万,今年74岁,育有5名子女。万奶奶告诉他,自己年事已高,身体又多病,每月55元的养老保险金对她来说难以维持生活,而几个子女多年来又一直拒绝给付抚养费。
  2012年,万奶奶将5名子女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法院判决,从当年10月起,每名子女每月需支付赡养费100元。本以为从此生活有了保障,但万奶奶说,判决虽下来了,几个子女刚开始还自觉给钱,可没多久又都不执行了,这一拖又是一年。2015年1月,忍无可忍的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几个子女的钱都到账了,唯独大儿子刘军仍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还直接玩起了失踪。
  儿子外出躲避执行
  法院垫付赡养费
  “现在我根本找不到他人在哪里,也不知道该去哪里要钱。我辛辛苦苦把他养大,现在却这么对我。”伤心的万奶奶说,刘军不愿意赡养她,打电话也不接,为了躲避法院执行,直接去外地务工了。现在她无计可施,只好来法院寻求帮助了。
  据万源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法院在执行中已对刘军的银行账户中的1万元予以冻结,但因其春节后便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便一直没有采取扣划措施。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万奶奶的生活确实很困难,急需该笔抚养费。“鉴于该案属涉民生案件,且当事人年老体弱,本着司法为民、扶危救困的宗旨,我们执行局决定从办公经费中先行垫付一年的抚养费即1200元,等联系上刘军后,再从他的银行账户中予以扣划。”法院的这一举动让万奶奶感动不已,连声道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产纠纷案例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房产纠纷案例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赡养纠纷调解技巧有哪些,如何调解赡养纠纷?
调解技巧: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2、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3、强化为民思想,扩大法制宣传效果。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调解方式:法定义务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调解原则。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他儿子从来都没有赡养过他,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赡养费纠纷调解案例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原告王全贵(化名),男,9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祖安,濮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文坤(化名),男,46岁,汉族。系原告次子。
原告王全贵诉被告王文坤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全贵及其委托代理人万祖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坤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有六个子女,二儿子王文坤九年了他没管我,要求他支付我九年的赡费、医疗费、零花钱等共计5000元,以后每月让他支付我赡养费100元,若有疾病所花费用子女均摊。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生三子三女,均已成家,其妻病故后,自2002年三个儿子商议轮留赡养原告,后原告与被告夫妇产生矛盾,被告未尽赡养义务,经人调解无效,原告即诉至我院。
另查: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388元。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已达90余岁高龄,作为其子女之一的被告应对原告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慰籍,以使老人安享晚年,而被告对自己的生父不尽赡养义务是错误的。根据本案实际,原告要求不与被告共同生活,应尊重老人意愿,被告应负担必要的赡养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文坤自2010年起每年的12月28日支付原告王全贵赡养费577.8元(3388元/年÷6人)。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赡养费纠纷调解案例希望可以帮到你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1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最近做义工,要去调节一下一个家庭他们的赡养费问题,请问当天调解解决赡养费纠纷的案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月27日上午,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前往高岭乡汪冲村,在当地司法所及村委会的协同配合下,成功调解了一宗赡养费纠纷案。
罗某年近七旬,育有四个儿子以及两个女儿,子女们均已成年和婚嫁。罗某本该安享天年,可一直以来,四子均未对罗某尽赡养义务。2015年,罗某突发脑梗塞等多种疾病,花光积蓄,四子对此不闻不问,在当地村委会的多次调解下,四个儿子拒绝支付赡养费。罗某一纸诉状将四个儿子告上了法庭。宿松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后,罗某四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罗某向宿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积极调查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通过电话分别与四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苦口婆心做被执行人工作,但被执行人口气强硬,始终不为所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本为世间至亲,却水火不容,看似并不复杂的养老案件却遇到了不小的阻碍。
2月27日上午,执行法官前往罗某家中,因四被执行人均在外务工,执行人员联系当地司法所及村委会,将四被执行人妻子叫到村委会进行了谈话。双方当事人说出了各自的想法,找出了症结。原来罗某在年轻时对孩子的关爱不够,并未做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在儿子们成家立业后,与儿媳妇也未能处理好关系才导致现如今的局面。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先是用传统美德进行教育,让被执行人家属意识到赡养老人是晚辈应尽的义务。紧接着从法律的角度对被执行人家属进行释法明理,督促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四被执行人妻子在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承诺支付罗某赡养费,罗某激动欣慰之余,当场向执行人员写下撤销执行申请书,一宗矛盾尖锐的涉民生案件成功执结。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有关赡养费案例有哪些?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叔叔最近没事干在加上年纪大了,就叫我找一下关于赡养费纠纷的报道或案例给他,其实我知道她是因为堂弟没给他赡养费才会这样的,因此我想请问一下,赡养费纠纷报道或案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关于赡养费纠纷报道的问题回答如下: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
1、杨某某
2、杨某某
3、杨某某4
杨某某
1、杨某某
2、杨某某
3、杨某某4四被告均是原告的亲生子女,并由原告抚养长大。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享受农村养老金补贴人民币100元。目前寄养在某某养老院,但养老院的寄养费每年有变化,目前无法确定。因四被告对原告赡养事宜有争议,故涉讼。原告杨某某诉称,四被告均系原告与配偶沈某某(已故)所生子女,并由原告抚养长大,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目前寄养在某某养老院。2009年开始,原告本人已无力承担养老院费用,故诉请判令四被告负担原告的寄养费人民币440元;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今后的医药费及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某某1辩称,愿意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因其退休后收入有限,家庭较困难,故只同意承担原告所有费用的四分之一。
被告杨某某2辩称,四被告曾经约定,由被告杨某某、杨某某负责赡养父亲杨某某,被告杨某某、杨某某负责赡养母亲沈某某。现在其丈夫是残疾人,其本人务农,经济条件较困难,故愿意平时多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但不同意承担原告的寄养费、医药费和护理费。
被告杨某某3辩称,其本人是残疾人,自理能力差,生活基本依靠丈夫,其无能力承担原告的寄养费、医药费和护理费。
被告杨某某4辩称,其和被告杨某某曾约定,由兄弟两人负责父亲生活上的一切费用,目前虽然家庭条件一般,但为了家庭和睦,兄弟姐妹之间不再发生矛盾,愿意继续由其和被告杨某某平均负担原告的各项费用,或者由其全部承担原告的一切费用。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发生困难,四被告理应尽赡养之义务,故原告诉请应予支持。本案中,考虑到第
二、第三被告经济条件较差,且第二被告丈夫和第三被告均系残疾人,对于第
二、第三被告所承担原告的赡养费用可酌情予以减少,所减少部分由第一和第四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09年1月起,第一被告杨某某、第四被告杨某某每月各承担原告杨某某在某某养老院寄养费的八分之三;第二被告杨某某、第三被告杨某某每月各承担原告杨某某在庙镇方顺养老院寄养费的八分之一,给付方法:于每季度首月付清该季度的费用;
二、原告杨某某今后医药费及生活不能自理时产生的护理费由第一被告杨某某、第四被告杨某某各负担八分之三;第二被告杨某某、第三被告杨某某各负担八分之一。
【法理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赡养费纠纷案。在当今社会于很多家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代沟,当父母年老、子女成家时,赡养问题就成为摆在父母与子女之间非常尴尬的问题,按照传统的道德观念,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尽赡养之责本是天经地义,然而现实中往往事与愿违,因赡养费纠纷而涉诉的数不胜数。
本案事实较简单。原告与四被告之间是父子关系,原告配偶已过世,现原告寄养在某某养老院,2009年始原告本人已无力承担养老院费用,而四被告也因各自赡养费的纠纷而未尽赡养之责,现原告要求四被告尽赡养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理论上一般认为,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中原告已丧偶,也丧失了劳动能力,只能每月享受微薄的农村养老金补贴人民币100元,无力承担养老院的寄养费、医疗费与护理费,可以说完全符合以上的两个条件,子女是应尽好赡养义务的,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而且是法律上的一种强制性的义务。
因此,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四被告应如何共同负担对原告的赡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履行赡养费方面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未达成赡养费的一致意见,因而诉诸法院。先分析原告的实际需求,其仅仅希望四被告承担其今后的寄养费、医疗费与护理费,应该说要求是很正当的,并非苛求。再分析四被告各自的经济能力。第二被告因为其丈夫是残疾人,而第三被告则因为其自身是残疾人,生活条件本身就很困难,而第一被告与第四被告相对于第
二、第三被告而言,经济条件更好,据此,可以要求第一被告与第四被告支付更多的赡养费,而要求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支付相对较少的赡养费,应该说,这并非固定的。如果四被告的经济条件在日后变化的话,应酌情增加或者减少各自的费用。本案中法院对四被告各自支付赡养费数额的判决是很正确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现实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因赡养费纠纷涉诉的数不胜数。一方面,应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和家庭教育;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费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单单依靠法院来解决繁多的赡养费纠纷任务太繁重,也不利于家庭的和睦。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1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赡养纠纷怎么调解,怎么解决纠纷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怎么调解 一、调解要做到耐心、细心、诚心。要耐心送达和联系被告,耐心听当事人的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到庭,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二、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调解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要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解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三、强化司法为民思想,多开展巡回审判。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以缓解赡养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四、找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五、充分发挥外部力量的协助调解作用。多利用大调解中心、基层民调组织、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干部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协助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利用社会给当事人施加一定压力,让其从思想根源上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 六、调解项目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由于赡养纠纷调解内容比较细琐,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仔细地对每一项具体内容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使每一项调解内容都做到具体明确,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便于以后执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赡养纠纷案例?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