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马和李夫妻俩1985年收养了李元(化名),抚养李元(化名)成年后,李元(化名)2009年结婚。李2010年初去世,马随女儿生活,2011年马生病住院花了柒万多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还剩43500元,马起诉要求李元(化名)支付医疗费43500元。笔者代理被告李元(化名),当庭调解结案。
二、办案思路及心得
马诉李元(化名)赡养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不实,答辩人已完全尽到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义务是答辩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但对原告诉答辩人43500万元医疗费一事完全不能接受。
一是:答辩人尽了赡养义务;
二是:养父生前留下的存款及所放贷款,足够原告平时的生活开支及医疗费支出;
三是:原告五个子女对原告均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四是:答辩人与原告一直未分家,家庭的财政大权原有养父掌握,养父去世后,由原告掌握,答辩人没有任何积蓄;
五是:答辩人是个农民,收入不高,妻子残疾,还有一个一岁的儿子,家庭生活相当困难。根据《赡养法》之规定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赡养费也需要结合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收入情况予以确定。 答辩人成年后,一直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在生活上对养父母进行照顾,精神上进行安慰,脏活累活答辩人总是抢着干。养父生前对答辩人特别好,养母经常因此事和养父生气。
2010年养父因与养母生气,养父喝药去世了。养父去世时,留有存款及一些债权,存折、债权凭证及养父身份证均在原告处,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她的后顾之忧。 养父去世后,答辩人心情极其悲痛,按人子之礼为其发丧、安葬。两年来,家庭的各种变故使答辩人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为了度过难关,原告借了大量外债。加上外债的压力,答辩人无法满足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时在生活上出现什么困难,答辩人都会及时帮着解决。但其在诉状中称原告医疗费由三个女儿负担,答辩人没有负担医疗费,从此后对她不尽赡养义务,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2010年6月中旬刘彪还给原告本息10000元,这是养父生前放给刘彪的私人贷款。原告在养父去世后,就去了女儿家,从那以后就没回来过。在这期间,答辩人多次给原告打电话,但原告经常不接,2010答辩人的儿子出生,打电话告诉原告有小孙子了,让原告来喝喜面,但原告却没来。
2011年答辩人听说原告生病住院,答辩人四处借钱,准备去医院为原告治病,但原告生病第二天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一纸诉状将答辩人告到法院,令答辩人感到不解。
二、答辩人目前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力承担原告要求的43500元医疗费,请求法院从实际情况考虑答辩人的承担义务。
现在答辩人家庭十分困难,至今还是住在随时都要倒塌的房屋里。答辩人房屋由于长期失修,整个房屋漏雨严重,整个房屋都用塑料布罩着,也没钱修理。答辩人的儿子刚一岁,也住在这样的危房里。答辩人是一个朴实的农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妻子残疾,全家生活的担子都在答辩人一个人的肩上,生活过得并不宽裕。原告起诉答辩人,可能是原告女儿挑拨所致。中国有句俗语:“家和万事兴。”国家也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答辩人希望姐姐们不要因为蝇头小利,做有损家庭团结的事情,母亲也要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情理,答辩人已对其尽了赡养义务却遭起诉,甚感意外。鉴于答辩人目前的经济条件,确实难令原告事事如愿。答辩人认为赡养老人是任何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原告的子女人数、答辩人所面临的困难处境判决答辩人医疗费用的承担份额。
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原告提起的该民事诉讼案由为“赡养纠纷”,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原告没有举出证据,得以证明“其诉为真”,那么,原告本案之诉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能够证明其所诉被告不赡养原告的法律事实客观存在,贵院在依法审理之后,就无法支持原告主张,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具体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应当视同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放弃自己举证的权利”而没有举出证据。
二、原告丈夫去世时家庭全部积蓄及存款、债权凭证都在原告处,充分说明原告有生活保障而不具备“生活困难”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原告不具备“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
三、被告在刚才的庭审调查过程中,依法出示了若干组证据:被告妻子的残疾证证实家庭重担落在被告一个人肩上、家庭户口本显示被告之子只有一岁需要抚养,原告诉状称抚养被告至2009年登记结婚,说明被告到2009年底还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直到现在被告还举债度日,家里住房漏雨严重,成了危房,无钱维修。养父去世后,家里婚丧喜庆事宜花费都是被告承担的。证人证言进一步印证了被告对原告已尽了赡养义务及被告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的情况。这也是被告请求贵院依法审理之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本原因所在。
四、原告的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所陈述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医疗费用是由被告养父存款支付的,并不是由原告三个女儿支付的,被告没尽赡养义务明显不实。2010被告的儿子出生,多次打电话告诉原告有小孙子了,让原告来喝喜面,但原告却没来。这也恰恰证明了被告赡养原告存在的客观真实。
原告丈夫去世时家庭全部积蓄及存款、债权凭证都在原告处,在被告无任何积蓄,生活极其困难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使被告支付医疗费,也应由原告五个子女分担。为了家庭团结,建议双方都作出让步,进行和解。
三、裁判结果
被告已在调解方面做了充分准备,最后法院调解结案,原被告和好的调解方案非常有利于被告,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调解结案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赡养纠纷案件有可能多种原因引起,也可能是误会,判决结案并不是最好的方式,有可能加剧矛盾。律师代理这样的案件,应从调解方面下功夫,争取调解结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有利于家庭团结和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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