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拆迁安置的户口相关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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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子拆迁,户口可以移到新的分配房屋中,身份证上的地址就是新房屋的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如何应对拆迁安置的户口相关问题

  拆迁安置之所以成为社会与群众的难题,其中有一点重要的原因就是户口的落实问题不能得到好的解决。那么,如何应对拆迁安置的户口相关问题呢?本文整理了相关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户口因素不影响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影响补偿安置。

  对拆迁房的户口管理突出表现为两点:

  1、拆迁许可证范围内拆迁基地的户口不再冻结;

  2、强制拆迁的,户口强制迁出。

  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认定拆迁安置人的条件:

  1、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C 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2、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A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C 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C 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拆迁安置房与限购

  1、 动迁安置房具有的产权房属性,有了动迁房等于有了商品房。如果家庭已有了两套及以上的产权住宅,不论其中有几套是动迁安置房,都不可以再购买商品住宅。

  2、 有两套及以上住宅的业主,在动迁时也可以选择实物补偿。但对于家庭名下超过两套的购房需求的,不能再行向银行贷款。必须全额一次性付款。如果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额付款,只能放弃购房的权利,选择货币分配补偿。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如何应对拆迁安置的户口相关问题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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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违约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

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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