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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一般负责重大疑难问题,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那么,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原则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原则是什么
(一)解释穷尽原则
1、效力解释优先。即首先要与上位法进行比较,看是否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撤销或失效”。这是法制统一的要求,是处理审判规范冲突的法理规则,也为立法法等法律明确规定。
2、穷尽一切解释方法,尽量使规章有效而且不矛盾,也就是“调和一致”。人民法院应运用一切必要的解释方法,特别是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尽最大努力求得字面上不一致或单纯文理解释不一致的行政规章实质上一致的结论,以维护规章的安定性并以此尊重行政机关的权威。
3、如果得出的结论大谬不经,或有违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地置行政管理相对人于不利地位,则“有必要选用其一”。
(二)行政机关承担解释的全部不利后果原则
国务院裁决甲规章有效乙规章无效,或者在解释中新创设了规则,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因在此之前依乙规章或“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普通法理即法律保留原则为一定行为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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