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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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原则包括解释穷尽原则和行政机关承担解释的全部不利后果原则。其中解释穷尽原则包括效力解释优先和解释调和一致两个方面。

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原则是什么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一般负责重大疑难问题,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那么,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原则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原则是什么

(一)解释穷尽原则

1、效力解释优先。即首先要与上位法进行比较,看是否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撤销或失效”。这是法制统一的要求,是处理审判规范冲突的法理规则,也为立法法等法律明确规定。

2、穷尽一切解释方法,尽量使规章有效而且不矛盾,也就是“调和一致”。人民法院应运用一切必要的解释方法,特别是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尽最大努力求得字面上不一致或单纯文理解释不一致的行政规章实质上一致的结论,以维护规章的安定性并以此尊重行政机关的权威。

3、如果得出的结论大谬不经,或有违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地置行政管理相对人于不利地位,则“有必要选用其一”。

(二)行政机关承担解释的全部不利后果原则

国务院裁决甲规章有效乙规章无效,或者在解释中新创设了规则,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因在此之前依乙规章或“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普通法理即法律保留原则为一定行为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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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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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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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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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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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主持原则
[律师回复] 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1.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明法析理。明法析理就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员把法律的规定诠释透彻,把案情同法律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照分析,当事人很容易接受。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如果人民调解员也能够结合国家政策、公序良俗讲解,当事人也会接受或认可人民调解员的建议,妥善了结纠纷。总的看,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根据事实,从案情的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作为分清当事人是非曲直和判断的依据;同时,应当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定进行思维,调解的程序、方法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3.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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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允许公民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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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公开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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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4.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必须公开。
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请问以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的审判范围是什么呢,谢谢回答的人了啊
[律师回复] 开庭前的准备,这里当事人有一个重要权利是申请回避权,即对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等,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可申请回避。
  
1、法庭调查:
  
(1)由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或不服原审判决的主要理由;
  
(2)被上诉人答辩
  
(3)合议庭会根据上诉方与被上诉方控辩双方的争议点,来总结二审法庭调查的重点,总结出后,法庭调查将围着法庭调查焦点进行理实陈述和举证、质证。
  在这一阶段,只要当事人把所认可的事实陈述一下,要有二审新证据可提一下,也可以就原审证据法院认证情况等进行陈述等。
  
2、法庭辩论,该阶段一般是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重点,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各方面来论述不服原审判决的主要论点和二审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等等。
  
3、合议庭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可根据当事人自身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最后陈述,说说希望法庭如何判决等。
  
5、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
  
6、当庭宣判的,等着合议庭评议
  
7、定期宣判的,回家等判决。
  
8、还不服的,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提出申诉,请求再审,也可向检察院民行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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