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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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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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收入,而为其提供账户转移资金或者其他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在现实中洗钱罪具体是怎样规定的,洗钱罪有哪些上游犯罪,洗钱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本文将做具体阐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 协助将资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法,是指为了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的共犯处罚。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构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相关规定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 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 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的在处罚。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决,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通过场所以及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相关规定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八条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处罚】

  1. 自然人犯本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洗钱罪的相关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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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及刑法规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洗钱罪及刑法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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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洗钱行为什么是洗钱罪?什么是洗钱行为什么是洗钱罪?
[律师回复] 洗钱,就是将毒品犯罪、性质的犯罪、犯罪等犯罪所得,通过隐瞒、存入金融机构等方式,将非法收入合法化,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罪呢 详情请看下文。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注意:被告人将洗钱罪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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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及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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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及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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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规定
根据洗钱罪法规,只要明知是毒品、黑社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所得,就必须掩盖和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这包括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形式、资金转移、境外汇款以及其他掩饰手段等行为。如果触犯了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就构成了洗钱罪,将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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