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哪些的特殊权益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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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2、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3、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哪些的特殊权益

在我国,商标注册与否对于商标的保护以及商标享有的权益影响很大。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最完整的。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国际上的一般惯例,驰名商标应得到比一般注册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的相应条款也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享有的特殊权益。

这些特殊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依照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保护范围。正因为如此,要认定商标侵权,只有“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才可认定。换句话说,如果他人在“非类似商品”(即不同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法律允许的。然而,如果是驰名商标,就可以享有特殊的权益,即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二是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此规定明确指出,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他人不得使用,即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但保护是有一定范围的,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不完善造成的。因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名称或其他方面故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大多是影响较大、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以抬高自己的身价,使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解。如前所述,在我国专门的保护名称权的法律未制定出来之前,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无疑加大了对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另外,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除将驰名商标用于企业名称外,还有其他方式,如以一定手段丑化驰名商标,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普通名称等。

三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中国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对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但中国《商标法》及《规定》在阐述驰名商标如何保护方面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规定》在阐述驰名商标定义时,解释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也很容易使人产生中国是否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疑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也即国际法上的“条约优先原则”。我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也是该公约的忠实履行者,在实践中,我国已按《巴黎公约》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规定》体现了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精神。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驰名商标特殊权益体现在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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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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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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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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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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