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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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

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条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出借人仅起诉一个或部分借款人的,可以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起诉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应当在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将资金或支付凭证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第七条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借贷,意思表示真实且已交付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行为有效。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但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的应认定有效。

第九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进行借贷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原告依据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并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的,应当按照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审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为借款而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以借款本息冲抵买卖合同价款的,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事实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四条借款人将动产质押给典当行借款而产生的债务履行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担保法有关质押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第十七条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认定。超过应付利息数额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

第十八条借款人对已经支付的利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经审理认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时,债权凭证持有人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能够认定原告不享有债权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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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第三条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信誉及价值,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
第六条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产品的类型、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评估价值、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侵权持续的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七条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如侵权行为在时仍在继续,确定法定赔偿额的时间,应自权利人向人民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第八条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前款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用、诉讼材料印制费、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人民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九条法定赔偿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一并考虑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不得再另行决定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赔偿。法定赔偿数额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50万元上限范围。
第十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协议确定的律师费。但是赔偿的律师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按权利人诉讼请求被人民支持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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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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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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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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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输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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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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