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构成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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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构成要件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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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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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1、本罪与上述两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
2、上述两罪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节,本罪毋须具有,实践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业单化社会团体所在地本身处于或靠近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所以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时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遭到破坏、交通秩序遭到破坏的后果;也可能在行为人聚众实施上述两罪时导致这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3、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着手加以区别。一般来说,本罪行为人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而上述两罪行为人并不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应以本罪论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应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索之一。
4、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吸收犯处理,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主观上属于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但应将这一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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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性讲演游说,静坐;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聚众扰通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出入通道,阻断交通,聚众拦截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聚众或者静坐,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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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秩序罪要判刑吗?
聚众扰乱秩序罪只要构成必定就会被判刑的,一般只要构成此罪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属于首要的犯罪分子,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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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扰乱公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聚众堵塞高胡一级公路2011年3月,高安市八景镇礼港村委会安乘村村主任席建洲,伙同席爱宝、席树宝等人多次商量开会,以桃岗山(礼港佳园)土地属安乘村祖坟地,拍卖后未得到补偿款为由,欲把该块地要回。2011年3月17日、4月13日、4月20日、6月27日、7月6日、7月9日、7月18日,席建洲、席爱宝、席树宝、席立新、席联友、席国圣、席方新、席小林、席小龙、席烟华等10人共七次纠集村民少则20-30人,多则40-50人前往礼港佳园工地,采取推倒工地围墙、用铁锹填塞地基、折弯地基钢筋、砸坏地基和电缆线、拆掉地基模板、砸坏水泵和搅拌机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同年8月4日下午,席建洲等人得知席小龙、席典晖被市公安局传唤后,组织村民近百人聚到八景派出所,席立新等人冲到派出所办公楼大厅殴打民警。后席立新、席国圣、席烟华等人又用微型货车、摩托车堵塞高胡一级公路,造成交通堵塞近2个小时。公安人员清场疏通交通时,席联友、席立新等人又用石头、啤酒瓶砸伤公安人员谭伟等9人和村干部谢智诚等人。经鉴定,上述人员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量刑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建洲等10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礼港佳园项目工程和高胡公路工作、生产生活和交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席建洲、席树宝、席爱宝、席立新属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属积极参与者。席爱宝、席树宝、席方新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10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10被告人从轻处罚。2011年12月22日,一审判决被告人席建洲、席爱宝、席树宝、席立新、席联友、席国圣、席方新、席小林、席小龙、席烟华等10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席建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席联友、席国圣被判拘役五个月,其他被告人均被判缓刑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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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能够判缓刑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因为缓刑的条件一般是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申请缓刑,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积极参加者的量刑标准才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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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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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聚众堵塞高胡一级公路2011年3月,高安市八景镇礼港村委会安乘村村主任席建洲,伙同席爱宝、席树宝等人多次商量开会,以桃岗山(礼港佳园)土地属安乘村祖坟地,拍卖后未得到补偿款为由,欲把该块地要回。2011年3月17日、4月13日、4月20日、6月27日、7月6日、7月9日、7月18日,席建洲、席爱宝、席树宝、席立新、席联友、席国圣、席方新、席小林、席小龙、席烟华等10人共七次纠集村民少则20-30人,多则40-50人前往礼港佳园工地,采取推倒工地围墙、用铁锹填塞地基、折弯地基钢筋、砸坏地基和电缆线、拆掉地基模板、砸坏水泵和搅拌机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同年8月4日下午,席建洲等人得知席小龙、席典晖被市公安局传唤后,组织村民近百人聚到八景派出所,席立新等人冲到派出所办公楼大厅殴打民警。后席立新、席国圣、席烟华等人又用微型货车、摩托车堵塞高胡一级公路,造成交通堵塞近2个小时。公安人员清场疏通交通时,席联友、席立新等人又用石头、啤酒瓶砸伤公安人员谭伟等9人和村干部谢智诚等人。经鉴定,上述人员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量刑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建洲等10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礼港佳园项目工程和高胡公路工作、生产生活和交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席建洲、席树宝、席爱宝、席立新属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属积极参与者。席爱宝、席树宝、席方新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10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10被告人从轻处罚。2011年12月22日,一审判决被告人席建洲、席爱宝、席树宝、席立新、席联友、席国圣、席方新、席小林、席小龙、席烟华等10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席建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席联友、席国圣被判拘役五个月,其他被告人均被判缓刑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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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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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处罚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如何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聚众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出入通道,阻断交通,聚众拦截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聚众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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