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交往过程中,有些人会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财务,这种通过虚假诉讼,诉讼产生的强制心理作用获得财物构成犯罪吗?本文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你能从中受到启发。
从虚假诉讼取财行为侵害的客体、行为的客观特征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对此类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责任。
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虽然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还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但从逻辑学中“类比法”的角度分析来看,将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确定为财产权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具体来说,依照“正向类比”,诬告陷害与虚假诉讼均系以虚构的事实启动司法程序,都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但诬告陷害罪被归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即认定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此类似,虚假诉讼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认定为财产权,而非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依照“反向类比”,虚假诉讼中具有多种类型的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如通过串通诉讼骗取驰名商标认定的、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的,等等。为了区别虚假诉讼行为在侵犯财产权方面与其他虚假诉讼行为的不同,应将虚假诉讼行为的主要客体确定为财产权。
虚假诉讼行为符合敲诈勒索行为“通过心理强制而取得财产”的本质特征。首先,法院在虚假诉讼中扮演“施压者”的角色。虚假诉讼会影响法院对诉讼当事人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判断,以致作出的裁判在本质上给予了虚假诉讼行为不应有的“法律权威”,并形成了对被害人的“心理压力”。其次,虚假诉讼行为模式中包含了心理强制的内容。虚假诉讼行为包括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诉讼准备、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要素,而这些要素中势必让被害人产生心理压力,因为虚假诉讼行为人均是通过使被害人慑于诉讼或者相应诉讼强制措施而实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最后,财产转移是由于心理强制而产生的。笔者认为,只有在财产所有人意志自由支配下的财产转移才属于交付。在虚假诉讼中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不是在其意志自由支配下完成的,而是在独立于被害人之外的力量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付。如抢劫罪中被害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一样,该财产转移并非交付而是夺取。
虚假诉讼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虚假诉讼中的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而希望并积极追求该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要求。综上,虚假诉讼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责任更能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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