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股权股东对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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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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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让股东对转让股东的瑕疵出资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理由是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已经客观上成为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主体。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有义务向受让方披露全部与股东身份有关的信息。
受让股权股东对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权转让情况下,受让股东是否需要对转让股东的瑕疵出资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有观点认为,受让股东对转让股东的瑕疵出资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理由是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已经客观上成为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主体。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有义务向受让方披露全部与股东身份有关的信息。还有观点认为:受让股东不知转让股东瑕疵出资事实的,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瑕疵出资事实仍然受让股权的,须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只有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至于从瑕疵出资股东受让股份的股东,不因其从瑕疵出资股东受让股份的事实而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倘若新股东明知其前手瑕疵出资的事实,但为袒护瑕疵出资股东而恶意受让股权的,公司及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的补充清偿责任。

公布的公司法解释三进行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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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首要前提是遵循科学的商事审判理念,注意妥善平衡商事交易安全、迅捷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应注意遵循以下一些认定原则。
1、注意保护各类商事主体基于相关材料的公示效力所实施的合法的商事行为。反映到公司实践中,公司股东名册、章程乃至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的公示效力不容忽视,司法要保护基于公示效力所实施的合法行为。
2、注意兼顾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平衡,避免顾此失彼。譬如,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受让人系因出让股东的欺诈而受让瑕疵股权、且受让人及时提起合同撤销权之诉的情形下,法官若仍片面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由,判令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裁判结论显然有失公正。
3、合理把握过错和责任相当、对价和责任相当的原则。应避免对瑕疵股权出让股东的“原罪”和受让人受让瑕疵股权的无偿性视而不见,而应透过股权转让行为的表象对民事责任作出正确认定。
审理思路
当前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是所涉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以及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或者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所引发的诉讼(若债权人仅列公司和瑕疵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的,应依职权追加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为共同被告,其目的是节约司法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1、在受让人因受欺诈而有偿受让系争瑕疵股权的情形下,如果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尚未否定,善意受让人原则上仍应和出让股东一起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为目标公司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出让股东行使追偿权,同时,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该受让人在被债权人诉至后,及时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且又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应及时合并审理。否则,亦应依法优先对后者诉讼作出处理。如果处理结果是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被判令无效,则受让人应在前者诉讼中免责,而仅由出让股东在其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处理结果是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仍被判令有效的,则受让人应和出让股东一起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债务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之后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如何分担责任,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因协商不成而诉至的,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转让细节作出公正处理。
2、在受让人明知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仍自愿有偿(具体价格在所不问)受让系争瑕疵股权的情形下,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系争瑕疵股权而承受消极后果,但仍愿意承受该种消极后果。在此情形下,受让人和出让股东仍应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之后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如何分担责任,则同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因协商不成而诉至的,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转让细节作出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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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保护各类商事主体基于相关材料的公示效力所实施的合法的商事行为。反映到公司实践中,公司股东名册、章程乃至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的公示效力不容忽视,司法要保护基于公示效力所实施的合法行为。
2、注意兼顾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平衡,避免顾此失彼。譬如,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受让人系因出让股东的欺诈而受让瑕疵股权、且受让人及时提起合同撤销权之诉的情形下,法官若仍片面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由,判令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裁判结论显然有失公正。
3、合理把握过错和责任相当、对价和责任相当的原则。应避免对瑕疵股权出让股东的“原罪”和受让人受让瑕疵股权的无偿性视而不见,而应透过股权转让行为的表象对民事责任作出正确认定。
审理思路
当前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是所涉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以及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或者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所引发的诉讼(若债权人仅列公司和瑕疵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的,应依职权追加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为共同被告,其目的是节约司法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1、在受让人因受欺诈而有偿受让系争瑕疵股权的情形下,如果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尚未否定,善意受让人原则上仍应和出让股东一起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为目标公司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出让股东行使追偿权,同时,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该受让人在被债权人诉至后,及时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且又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应及时合并审理。否则,亦应依法优先对后者诉讼作出处理。如果处理结果是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被判令无效,则受让人应在前者诉讼中免责,而仅由出让股东在其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处理结果是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仍被判令有效的,则受让人应和出让股东一起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债务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之后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如何分担责任,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因协商不成而诉至的,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转让细节作出公正处理。
2、在受让人明知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仍自愿有偿(具体价格在所不问)受让系争瑕疵股权的情形下,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系争瑕疵股权而承受消极后果,但仍愿意承受该种消极后果。在此情形下,受让人和出让股东仍应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之后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如何分担责任,则同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因协商不成而诉至的,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转让细节作出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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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的股东股权转让后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出资瑕疵的股东股权转让后责任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首要前提是遵循科学的商事审判理念,注意妥善平衡商事交易安全、迅捷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应注意遵循以下一些认定原则。
1、注意保护各类商事主体基于相关材料的公示效力所实施的合法的商事行为。反映到公司实践中,公司股东名册、章程乃至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的公示效力不容忽视,司法要保护基于公示效力所实施的合法行为。
2、注意兼顾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平衡,避免顾此失彼。譬如,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受让人系因出让股东的欺诈而受让瑕疵股权、且受让人及时提起合同撤销权之诉的情形下,法官若仍片面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由,判令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裁判结论显然有失公正。
3、合理把握过错和责任相当、对价和责任相当的原则。应避免对瑕疵股权出让股东的“原罪”和受让人受让瑕疵股权的无偿性视而不见,而应透过股权转让行为的表象对民事责任作出正确认定。
审理思路
当前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是所涉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以及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或者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所引发的诉讼(若债权人仅列公司和瑕疵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的,应依职权追加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为共同被告,其目的是节约司法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1、在受让人因受欺诈而有偿受让系争瑕疵股权的情形下,如果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尚未否定,善意受让人原则上仍应和出让股东一起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为目标公司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出让股东行使追偿权,同时,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该受让人在被债权人诉至后,及时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且又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应及时合并审理。否则,亦应依法优先对后者诉讼作出处理。如果处理结果是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被判令无效,则受让人应在前者诉讼中免责,而仅由出让股东在其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处理结果是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仍被判令有效的,则受让人应和出让股东一起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债务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之后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如何分担责任,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因协商不成而诉至的,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转让细节作出公正处理。
2、在受让人明知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仍自愿有偿(具体价格在所不问)受让系争瑕疵股权的情形下,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系争瑕疵股权而承受消极后果,但仍愿意承受该种消极后果。在此情形下,受让人和出让股东仍应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之后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如何分担责任,则同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因协商不成而诉至的,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转让细节作出公正处理。
股东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还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还有效吗
有效。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不得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两种形式。出资义务的不履行通常是指股东完全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认缴的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
(1) 拒绝出资。即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签名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照规定出资。此种拒绝的意思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但也可以是默示的,拒绝出资可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如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后在办理出资审验之时拒绝出资,也可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后,即在公司成立后,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出资人拒绝办理相应的于续,其结果表现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终没有到位。
(2)出资不能。指因客观上的原因或法律上的原因致使出资者不能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能出资可以分为事实性上的不能出资与法律上的不能出资。前者是指基于自然法事实而构成的出资不能。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等,大多表现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后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的不能出资,如禁止流通物不能对外团体出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商标权在出资前被撤销等。不能出资虽然最终结果与拒绝出资一样,致使应缴纳的出资额实际上没有到位,但是,拒绝出资与不能出资两者在性质上显然是不同的:拒绝出资是指基于主观的故意而不愿出资,而不能出资则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而不能出资。
(3)虚假出资。即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没有出资的情形,如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为取得优惠而虚构外方出资,为满足股东人数而虚拟出资。应注意区分的是,虚假出资与未交出资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获得股份,行为的性质定为欺诈;后者是未交纳资款也未获取股份,其行为性质为违约。
(4)抽逃出资。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认缴的出资暗中抽回的情形,最典型的表现是公司股东在秘密状态下,从公司中转移出相当于其本人出资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的股份。
从其表现形式上来看:可有全部抽逃与部分抽逃之分。一般而言,能够从公司中抽逃出资的股东往往是控制、掌握公司的大股东或经营者。由于抽逃出资者在公司中已不再拥有资产,无须承担出资风险而坐收渔翁之利。而当公司亏损时,抽逃出资者可以以破产为借口加以躲避,显见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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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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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还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还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还有效吗
有效。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不得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两种形式。出资义务的不履行通常是指股东完全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认缴的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
(1) 拒绝出资。即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签名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照规定出资。此种拒绝的意思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但也可以是默示的,拒绝出资可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如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后在办理出资审验之时拒绝出资,也可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后,即在公司成立后,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出资人拒绝办理相应的于续,其结果表现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终没有到位。
(2)出资不能。指因客观上的原因或法律上的原因致使出资者不能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能出资可以分为事实性上的不能出资与法律上的不能出资。前者是指基于自然法事实而构成的出资不能。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等,大多表现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后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的不能出资,如禁止流通物不能对外团体出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商标权在出资前被撤销等。不能出资虽然最终结果与拒绝出资一样,致使应缴纳的出资额实际上没有到位,但是,拒绝出资与不能出资两者在性质上显然是不同的:拒绝出资是指基于主观的故意而不愿出资,而不能出资则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而不能出资。
(3)虚假出资。即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没有出资的情形,如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为取得优惠而虚构外方出资,为满足股东人数而虚拟出资。应注意区分的是,虚假出资与未交出资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获得股份,行为的性质定为欺诈;后者是未交纳资款也未获取股份,其行为性质为违约。
(4)抽逃出资。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认缴的出资暗中抽回的情形,最典型的表现是公司股东在秘密状态下,从公司中转移出相当于其本人出资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的股份。
从其表现形式上来看:可有全部抽逃与部分抽逃之分。一般而言,能够从公司中抽逃出资的股东往往是控制、掌握公司的大股东或经营者。由于抽逃出资者在公司中已不再拥有资产,无须承担出资风险而坐收渔翁之利。而当公司亏损时,抽逃出资者可以以破产为借口加以躲避,显见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出资瑕疵的股东股权转让后责任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出资瑕疵的股东股权转让后责任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首要前提是遵循科学的商事审判理念,注意妥善平衡商事交易安全、迅捷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应注意遵循以下一些认定原则。
1、注意保护各类商事主体基于相关材料的公示效力所实施的合法的商事行为。反映到公司实践中,公司股东名册、章程乃至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的公示效力不容忽视,司法要保护基于公示效力所实施的合法行为。
2、注意兼顾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平衡,避免顾此失彼。譬如,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受让人系因出让股东的欺诈而受让瑕疵股权、且受让人及时提起合同撤销权之诉的情形下,法官若仍片面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由,判令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裁判结论显然有失公正。
3、合理把握过错和责任相当、对价和责任相当的原则。应避免对瑕疵股权出让股东的“原罪”和受让人受让瑕疵股权的无偿性视而不见,而应透过股权转让行为的表象对民事责任作出正确认定。
审理思路
当前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是所涉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以及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或者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所引发的诉讼(若债权人仅列公司和瑕疵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的,应依职权追加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为共同被告,其目的是节约司法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1、在受让人因受欺诈而有偿受让系争瑕疵股权的情形下,如果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尚未否定,善意受让人原则上仍应和出让股东一起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为目标公司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出让股东行使追偿权,同时,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该受让人在被债权人诉至后,及时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且又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应及时合并审理。否则,亦应依法优先对后者诉讼作出处理。如果处理结果是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被判令无效,则受让人应在前者诉讼中免责,而仅由出让股东在其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处理结果是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仍被判令有效的,则受让人应和出让股东一起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债务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之后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如何分担责任,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因协商不成而诉至的,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转让细节作出公正处理。
2、在受让人明知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仍自愿有偿(具体价格在所不问)受让系争瑕疵股权的情形下,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系争瑕疵股权而承受消极后果,但仍愿意承受该种消极后果。在此情形下,受让人和出让股东仍应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之后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如何分担责任,则同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因协商不成而诉至的,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转让细节作出公正处理。
出资瑕疵的股东股权转让后责任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出资瑕疵的股东股权转让后责任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首要前提是遵循科学的商事审判理念,注意妥善平衡商事交易安全、迅捷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应注意遵循以下一些认定原则。
1、注意保护各类商事主体基于相关材料的公示效力所实施的合法的商事行为。反映到公司实践中,公司股东名册、章程乃至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的公示效力不容忽视,司法要保护基于公示效力所实施的合法行为。
2、注意兼顾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平衡,避免顾此失彼。譬如,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受让人系因出让股东的欺诈而受让瑕疵股权、且受让人及时提起合同撤销权之诉的情形下,法官若仍片面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由,判令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裁判结论显然有失公正。
3、合理把握过错和责任相当、对价和责任相当的原则。应避免对瑕疵股权出让股东的“原罪”和受让人受让瑕疵股权的无偿性视而不见,而应透过股权转让行为的表象对民事责任作出正确认定。
审理思路
当前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是所涉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以及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或者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所引发的诉讼(若债权人仅列公司和瑕疵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的,应依职权追加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为共同被告,其目的是节约司法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1、在受让人因受欺诈而有偿受让系争瑕疵股权的情形下,如果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尚未否定,善意受让人原则上仍应和出让股东一起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为目标公司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出让股东行使追偿权,同时,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该受让人在被债权人诉至后,及时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且又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应及时合并审理。否则,亦应依法优先对后者诉讼作出处理。如果处理结果是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被判令无效,则受让人应在前者诉讼中免责,而仅由出让股东在其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处理结果是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仍被判令有效的,则受让人应和出让股东一起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债务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之后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如何分担责任,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因协商不成而诉至的,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转让细节作出公正处理。
2、在受让人明知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仍自愿有偿(具体价格在所不问)受让系争瑕疵股权的情形下,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系争瑕疵股权而承受消极后果,但仍愿意承受该种消极后果。在此情形下,受让人和出让股东仍应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之后受让人和出让股东如何分担责任,则同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因协商不成而诉至的,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转让细节作出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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