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Premises Permit)即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也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现实中,很多人都误解了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认为房产证是房产纠纷中的唯一证据,但并不是这样的,本文给大家介绍一起有关于房产纠纷的案例就为大家说明这个问题,请作参考。
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何权(化名)是于洪区煤建公司的职工。1990年,何权再婚娶了苏兰(化名)。第二年,何权的单位为他们夫妻买了两套房子。夫妻两人商量后,将房子更到苏兰名下,并于1993年7月办理了更名手续。1996年何、苏两人自愿离婚,离婚时何权同意将一套房子给苏兰。四个月后,何权又将属于自己的房子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苏兰。
1997年,离婚后的苏兰让弟弟为自己照看房子,独自一人远赴美国打工。见前妻一直没有回国,何权就打起房子的主意。2002年,何权以伪造苏兰签名的方式,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沈阳市房产局为何权发放了房产证。
房产证无效却得了房子
有了房产证,何权理直气壮地找到苏兰的弟弟,让他将房子腾出来。见到房产证,苏弟大吃一惊,姐姐从来没说过此事,于是拒绝了他。为了达到拥有房子的目的,何权7月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兰的弟弟将房子腾给他。
苏兰的弟弟经调查,发现何权是使用非法手段获得房产证的,于是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何权的房产证。2003年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何权的房产证。这个行政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何权要求苏兰的弟弟腾房一案,法院在审理时,何权对自己非法取得房产证的行为并没有否认。然而,法院认为,何权取得房产证后,要求腾房的理由正当。而何权使用欺骗手段获得房产证的行为是另一法律关系,在此案中不予考虑。判决苏弟将房子腾给何权。
房产证不是惟一证据
接到判决后,苏兰的弟弟有点哭笑不得,于是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苏兰的弟弟在姐姐许可后入住合法,而何权要求他腾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撤销了铁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因房产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作为房产归属的房产证在案件的审理中,到底有多大效力?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房产证在诉讼中只是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当基础关系发生动摇时,对它的证明力也会产生影响。现在房产证并不是认定房屋权属关系的惟一证据,对于房产属权的认定,还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此案一审时,何权已经承认是自己伪造签名得到房产证,而苏兰的弟弟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中止案件审理。但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仅凭房产证就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以上内容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房产纠纷的具体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房产纠纷的问题,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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