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撞伤七旬骑车老人 逃逸后仍难逃法网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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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驾车途中撞到人后,司机没有停车报警,而是溜之大吉。为躲避路面监控,司机又将轿车绕到非机动车道上通过。让他没想到的是,沿途多个监控还是暴露了其行踪。最终肇事司机王某某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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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驾车途中撞到人后,司机没有停车报警,而是溜之大吉。为躲避路面监控,司机又将轿车绕到非机动车道上通过。让他没想到的是,沿途多个监控还是暴露了其行踪。最终肇事司机王某某落网。深夜撞伤七旬老人后逃逸,上月7日夜里10时20分,江都区宜陵镇焦南公路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当地74岁村民曹老汉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的汽车撞伤,肇事车沿328国道向西逃跑。接到老汉家人报案时,已是次日凌晨2时左右,离事发时间已过去近3个小时。交警宜陵中队值班民警调查得知,因事发路段没有安装路灯,曹老汉未看清车号及车型。对被撞自行车进行检验,发现损坏严重。民警分析,撞击力大,肇事车前部应该损坏。调阅监控确认肇事车辆,为找到肇事车辆,民警调取前方328国道砖桥段路面监控。监控视频中,一辆轿车引起了民警注意,该车由东向西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上通过。为何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民警根据以往经验,怀疑这辆车可能是刻意躲避机动车道监控。殊不知,非机动车道也装有监控。因当晚有雾,监控拍摄图片模糊,不能识别出车号。但民警隐隐约约看到,该车右前侧有损坏痕迹。通过车前标志,认定是一辆雪佛兰轿车。次日上午,办案民警调阅查看事故发生前沿线多家路边企业门口监控,确认这辆车是从宜陵镇区文星路驶出。接下来几天,民警多次对镇区道路进行巡查,未发现嫌疑车。几天后,宜陵交警中队又组织人员,专门对近期车辆运行信息进行研判,终于通过一监控点确认,有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有重大嫌疑,车主是高邮人。民警发现,此车近期经常在江都区域。为不打草惊蛇,没有电话联系车主,而是立即在辖区布控。担心被拍,走非机动车道。11月25日上午,从江都交警城区一中队传来消息,嫌疑轿车在城区被路面执勤民警发现拦下。得知信息后,宜陵中队民警赶到城区,还没对驾驶人王某某问话,对方就急忙辩解,称这辆轿车经常借给朋友用。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民警判断对方是做贼心虚。通过车辆现场查验及监控图片比对,确认了该车就是肇事嫌疑车,王某某就是肇事车驾驶人。面对有力的证据,王某某终于交代,他家住宜陵某小区,当日夜里10时左右,他应朋友之约,开车去江都玩,行驶到事发路段时,因没路灯,加之有雾,视线不清,等发现前方骑车人时,根本来不及刹车、打方向。事发后,他刹车停下,看到后视镜损坏,知道撞到人了,因害怕承担责任,便踩下油门逃逸。办案民警介绍,逃逸途中,为躲避328国道砖桥东路面监控点拍摄,他将车驶入北侧的非机动车道,没想到,非机动车道上也有监控。临近城区时,王某某下车在路边店铺找了胶带将损坏的后视镜裹好,掉转车头回到现场查看。看到现场有人坐在路边后,他又一次失去了补救机会,直接将车开回了家。

办案思路及心得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仍然逃跑。虽然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回现场查看,但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仍然对曹老汉没有救助,也没有报警处理。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的需要结合曹老汉受伤情况进行认定。

裁判结果

公安管理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已经移交检察院,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前公诉,案件现在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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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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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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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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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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