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到底是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4
浏览10w+
徐正杨律师
徐正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33人
专家导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ArticleTitle}

步入婚姻殿堂,生活只剩甜蜜;而当爱情渐渐逝去,我们却开始争锋相对。车子、房子、票子、孩子.都成为争夺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将这些纠纷一一厘清,传统的婚姻观似乎遭遇了挑战,更有人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揭破婚姻温情脉脉的面纱,爱情变成一种宫心计”。作者认为这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种误解,在此,将结合真实案例,对重点法条进行剖析。愿为您的婚姻扫除法律误区,还世界纯美爱情。

案例小故事:婚后父母给买房子,登记给谁就是谁的吗?

小梅和小强婚后一直租房子住,小梅的父母心疼女儿就出钱给卖了一套房子,登记的是小梅的名字。后来小两口想换套大房子,双方父母一合计就各出了一半的钱,这回房子登记在了小强名下,之后两人不和要离婚,这两套房子应该怎么分割呢?

律师解答:

小梅父母买的那套房子是小梅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合买的那套大房子由小梅和小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的份额来共同所有。

现在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很普遍,但子女一旦离婚,小夫妻往往为住房归属发生纠纷,如果子女短暂的婚姻让另一方分走父母大半生的积蓄,显然与父母的出资预期不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正是对上述情况进行规范: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这一方子女名下,则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则不论出资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即使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都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不动产。

案例小故事: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小梅和小强准备结婚,小强说自己名下有一套房,已经付了首付,可以用来当婚房,婚后两人便住进该房并一起还贷。五年后两闹离婚,房子成了两人争夺的焦点,小梅说平分,小强说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那到底该如何分呢?

律师解答:

离婚时这类房产的分割往往产生很大的争议,到底是首付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解决了这个问题。

该案例中,小梅和小强可以协商处理房产的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裁决。原则上房屋产权归婚前贷款一方,即归小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也为小强个人债务,但小强应补偿小梅婚后共同还贷款项的一半及其相对应房产增值的部分。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3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到底是什么样的?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5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2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6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7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0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0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0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6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2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1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8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2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6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7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4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到底解决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
[律师回复] 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明确认定是否因为共同生活所举之债时,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证据证明该债务与己无关,不论是否共同受益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2、共同受益、共同举债。此情形下,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该债务系债务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均有体现、对“为共同生活所需”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履行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此情形下,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悉。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2。对于该类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公司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由债务情况而定、培训等费用及正当社交费用;
5、协议共同债务;4。《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生活受益于共同经营的收入,对于共同经营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经营所欠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只要一方所举之债是用于小孩的抚养,双方父母的赡养,均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提出非共同债务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该经营行为未经其同意。”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民通意见第43条)。按双方的具体约定。
6、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1;3。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如夫妻的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投资于公司的款项未经本人同意的,那么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即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在婚姻法第41条有所体现,也是为一般人所能理解,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此情形下不论是一方举债还是双方共同举债均认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支付一方生活、教育,或已提出明确反对,所获收益并非用于共同家庭生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对于婚姻存续期内各自借款由各自承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最新全文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该怎么解释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解释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这一趋势主要是基于对婚姻事实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将大多数违法婚姻纳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作自始无效处理,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该怎么解释合法婚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封建陋习、宗族观念相互影响,公民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理想信念高度不一致,再加上受西方性解放和人权思潮的影响,认为婚姻自由,是天赋人权,无须法律约束,更有甚者将缔结婚姻关系当成自由交易,或谋生的手段,这就造成婚姻的多样性,尽管这不是社会的主流,但这类婚姻或由于基础薄弱,或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易出现矛盾,形成诉讼,仅2020年上半年笔者个人处理的十三件离婚案件中,就有三件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本文旨在就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与诸同仁商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婚姻法解释(三)》的六大特点
1、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 解释提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如何解释婚姻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成立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二)婚姻诈骗罪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婚姻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四)婚姻诈骗罪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五)婚姻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1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应该如何解释婚姻合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所谓完全自愿即当事人双方自行对结婚作出意思表示,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换言之,就是在法定条件下,是否结婚,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婚姻合意的条件
(1)当事人合格。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不仅已达法定婚龄,而且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同意结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临时处于精神错乱中的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属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出于受欺诈、威吓、胁迫和重大误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结婚的表示,以及双方通谋专为表示形式的虚构的婚姻,也属无效。
(3)意思表示须符合法定方式。男女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婚姻合意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此以前于其他场合作出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只能认为是成立婚约即订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
相关知识:
婚姻合意有哪几种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知识总结: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由婚姻的本质决定的。婚姻合意是当事人对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尽管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中强制性规范较多,但是否创设夫妻关系则完全源于当事人的内在意愿。没有当事人的效果意思,法律不会将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强加于不特定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应该怎么解释契约婚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契约婚姻—含义:
契约婚姻是指领取结婚证的当事人是通过某些协议而暂时组成或者长期组成家庭,并在一起进行生活一种婚姻状态。从结婚主体上来说,双方当事人都是符合结婚年龄,没有法律禁止的疾病,不是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从结婚主体的主观方面来说,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从形式上来说,双方当事人都是通过去民政部领取结婚证的。由此可知,契约婚姻完全符合我国结婚的条件,也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
契约婚姻—协议范本:
男方(以下称甲方):
女方(以下称乙方):
基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订立此契约,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
一、 契约对于双方拥有同等约束力,甲乙双方在婚姻期间需共同承担法律上对夫妻共同的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反约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或约定作废。
二、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内收入所得尽归己方所有及支配,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另一方私有财产。违者将受相应处罚。
三、 甲乙双方应于契约前将己方财产予以清算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正确认。并归于己方私有财产,另一方不得挪作他用。私有财产在契约作废时仍归于己方所有。
四、 如在契约婚姻关系内由双方共同投资的财产或项目,应按照相应投资比例或控股权予以确认公正。
五、 对于双方家属的赡养权及抚养权应有双方事先协商决定并予以确认。
六、 婚后双方不得生育后代,否则契约作废。
七、 契约以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并予以确认。
八、 如其中一方因个人原因需单方面解除契约,所承担后果由双方协商决定。
九、 约定中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
十、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违约赔偿:(由双方事先协商决定)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小结: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家事纠纷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到底是什么样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