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两高"关于抢夺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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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两高”及时启动了《解释》制定工作。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解释》,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分别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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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有关法律、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作了哪些规定?本报从今天起开设“司法解释专家解读”专栏,邀请制定者、参与者进行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为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对《解释》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抢夺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司法机关办案中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惩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要。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的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与1998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1998年《盗窃解释》)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致,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3年《盗窃解释》)调高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3年《敲诈勒索解释》)调高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如不及时修改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就会出现抢夺罪与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失衡,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需要调整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定罪量刑标准均衡。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两高”及时启动了《解释》制定工作。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解释》,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分别审议通过。

《解释》共七条。着重对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调整;对几种情节严重的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作了特别规定。同时,明确了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的定性等问题。

主要内容

明确“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适当调整了抢夺罪定罪的数额起点一般标准。《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2002年《抢夺解释》的规定相比,数额标准有所提高,即由原来规定的500元至2000元提高至1000元至3000元。主要考虑:一是侵财犯罪数额标准的设定,首先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鉴于“两抢一盗”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重点,对抢夺罪认定的数额起点标准不宜调得过高,只作微幅调整。二是与近期出台的有关侵财犯罪的司法解释相协调,如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解释均对数额认定标准有所提高。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有所不同,《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与2002年《抢夺解释》第6条的规定相比,将“备案”修改为“批准”,主要考虑,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司法解释权应该由“两高”行使,不宜将犯罪数额的解释权再授权地方司法机关。在解释公布施行后,各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应根据本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办理抢夺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送“两高”批准执行。

增加规定了抢夺“数额较大”的特别认定标准。针对实践中一些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需要从严惩处的抢夺行为,《解释》第2条规定了特别入罪标准,即只要达到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又具有特定犯罪情形的,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2条共列有10项情形: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1项、第2项规定了抢夺数额较小但有犯罪前科或受过行政处罚的入罪情形。对于因为抢夺受过处罚再实施抢夺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对此类行为应当从严惩处。考虑到抢劫、哄抢与抢夺在行为方式上具有相似性,且行为人极易实施抢夺相似行为,《解释》第1项、第2项将实施抢劫、哄抢被处罚后又实施抢夺的也作为从严惩处的情形。第3项从抢夺的次数方面对需要严惩的抢夺行为予以规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较通常情形下的抢夺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需要从严惩处。需要说明的是,此项规定的“抢夺”,是指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抢夺行为,如果一年内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实施抢夺的,应该适用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认定。第4项针对实践中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由于抢夺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潜在的人身威胁较大,采取此类特定抢夺方式抢夺的应该从严惩处。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2005年《抢劫、抢夺意见》)第11条规定驾驶车辆抢夺的应从重处罚,本项对该规定再次予以明确。第5项主要针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案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第6项主要从抢夺对象方面,加大对弱势群体人身、财产的保护角度作出规定,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将“携带婴幼儿的人”纳入特殊人群保护范围。第7项针对在医院抢夺就医人员的“救命钱”,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更大,客观危害也更为严重的情况作出规定。适用该项规定应注意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地点条件,即只能是在医院这一特定场所内;二是受害对象只能是病人及其亲友。第8项考虑到抢夺救灾、抢险等属于特殊用途的救济款物,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还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此种情形需要从严打击。第9项主要考虑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实施抢夺犯罪,造成危害后果更为严重,明确在“突发事件期间”和“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应该从严惩处。认定这种情况,也要注意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即在“突发事件期间”;二是地点条件,即“事件发生地”。实践中,对于在突发事件期间抢夺但并非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实施抢夺行为的,不属于第9项规定的情形。第10项明确了抢夺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应该从严处罚,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是指过失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伤害或精神失常的后果。

明确“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及“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解释》与2002年《抢夺解释》相比,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均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主要考虑:一是拉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较大”之间的幅度,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是与近期出台的有关侵财犯罪的司法解释提高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协调。

《解释》第3条、第4条明确了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自杀或者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应当认定为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应当认定为抢夺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第3条、第4条是《抢夺解释》第4条、第5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2002年《抢夺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出现行为人抢夺“数额较大”,又致人重伤的,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由于两罪法定刑均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难以区分法定刑轻重,导致适用何种罪名出现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解释》规定,因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一律以抢夺罪论处,同时将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采取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第3条“其他严重情节”增加了“导致他人自杀的”情形。一方面,解决了2002年《抢夺解释》第5条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大对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打击力度,更好地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解释》第3条第3项、第4条第2项结合抢夺犯罪情节和犯罪数额,分别规定具有第2条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抢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于具有第2条第3项至第10项情形的,应予从严惩处,即使抢夺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只要达到其百分之五十,也应与抢夺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予以同等处罚。

明确抢夺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解释》第5条借鉴了2013年《盗窃解释》第7条、2013年《敲诈勒索解释》第5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一面,对于抢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

一是抢夺罪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除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外,还需要具备行为人属于初犯、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的情形。

二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针对的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即已经构成抢夺犯罪的行为。对于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以上的,均不能适用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是对于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处罚的,由治安管理部门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

明确驾驶车辆夺取财物的定性问题

对驾驶车辆抢夺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有意见认为,行为人利用快速行驶的车辆实施抢夺,除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外,还必然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驾驶车辆抢夺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行为人不是故意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应以抢夺罪从重处罚。经研究认为,一般情况下,驾驶车辆抢夺的,使用暴力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的故意,对于实践中驾驶车辆抢夺过失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后果的,应该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对于驾驶车辆抢夺,因被害人保护财物而强行拖拽、威胁被害人的,此时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发生了转化,暴力不仅针对财物而且作用于被害人人身,行为性质也发生了转化,由抢夺转化为抢劫,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针对实践中的具体情况,2005年《抢劫、抢夺意见》第11条明确了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三种情形。《解释》第6条吸收了该意见规定的应以抢劫罪论处的三种情形,并对相关文字表述作出修改,明确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或者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驾驶机动车夺取财物案件的定性,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适用《解释》第2条第4项和第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案件,驾驶车辆抢夺应该作为抢夺罪从严惩处的情形,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只要达到《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具有《解释》第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第7条规定了解释的效力,明确废止了2002年《抢夺解释》。解释发布施行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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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法释[2000]35号)
第六条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数额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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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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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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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被拘役后怎么样保释
[律师回复] 按相关规定,抢夺符合规定情形的,按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飞车抢夺罪被判拘役,可以保释么?
[律师回复] 按相关规定,抢夺符合规定情形的,按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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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司法解释解读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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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夺属于抢夺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多次抢夺属于抢夺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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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司法所解释及认定
解释及认定:“飞车抢夺”是指利用行驶的车辆进行抢夺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利用可以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针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采取突然夺取然后快速逃离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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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罪与抢夺罪怎么认定,抢夺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持刀抢劫如何认定,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别是什么 一、持刀抢劫的认定 持刀抢劫不是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与普通抢劫量刑上没有区别,但是,入室持刀抢劫就不同了,是一个加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 (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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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失去自由身,抢夺失去自由身,抢夺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2009年4月7日,被告人河南省兰考县村民闫培与被告人本村村民王卫合谋实施抢夺行为。二被告人等候在兰考县爪营乡邮政储蓄所门口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看到被害人武小某从储蓄所出来坐上其亲戚的电动车离开,闫培立刻骑上自己的摩托车载着王卫追了上去,趁武小某不备之际,将其红色挎包(内有现金2000元)抢走。在逃走过程中,闫培又强行骑走符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被符某擒获。抢夺怎么处罚河南省兰考县人民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卫因犯抢劫罪,曾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9月18日因减刑9个月释放。认为,被告人王守卫、闫培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卫、闫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卫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闫培逃跑途中盗开机动车辆未遂的情节,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卫、闫培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009年8月2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闫培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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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能保释吗
根据法律,抢劫罪嫌疑人满足以下条件可获保释:1.可能轻判或独立附加刑;2.虽可能重判但不会危害社会;3.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哺乳期女性且不会危害社会;4.羁押期满但案件未决需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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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和抢劫有什么区别,抢夺和抢夺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是使用了胁迫的方式,比如说用语言威胁,“不交出钱我就伤害你”等,以这种形式来达到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抢夺罪是趁人不注意时实施抢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与抢夺的区别: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都构成抢劫罪。 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取财物,而抢夺虽然也有一个抢字,但它不依靠暴力的强制,而是乘人不备夺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与敏捷,基本属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抢窃是豪夺的方式。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这个凶器一般指管制刀具,也包括其他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器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在犯罪中使用,客观上该凶器处在随时可用的状态,就足以转化为抢劫罪。至于是否向被害人显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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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和聚众抢夺罪怎样区别
[律师回复]
一、抢夺罪如何处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抢夺的公私财物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来进行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有什么区别抢夺罪和聚众哄抢罪在某些方面有很大的相似性,如在行为方式与作案手段上有很多共同之处,如不认真加以了解会使我们产生很大的误解,但通过仔细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两者在很多方面是有区别的,以下着重从四个方面来分析两者只区别,已期使我们对二者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1、从主体上看二者的区别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的最主要的区别也是在于人数,聚众哄抢罪的人数众多,首要分子往往纠集多人对他人之财物进行哄抢,而抢夺罪的主体有时也可能会有多人,但在大多数情形之下往往是一人或者二人,人数不会太多。
2、从作案时间的长短上看二者的区别抢夺罪从开始到结束往往时间很短,在被害人还来不及反应的情况时就已经把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了;聚众哄抢罪的作案时间往往较长,在大多数情形下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事实的犯罪行为。
3、从犯罪行为上看二者的区别抢夺罪重在“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强调出其不意,另被害人想不到;而聚众哄抢罪重在“哄”与“众”,强调一拥而上进行哄占。
4、从定罪量刑上看二者的区别抢夺罪对参与犯罪的人,不管是一人还是多人都予以处罚;而聚众哄抢罪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进行处罚,这与抢夺罪是有所不同的。正确区分抢夺罪和聚众哄抢罪会使我们能对二者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对我们正确认识和运用刑法条文有很大的帮助,使我们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定性以及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的处罚。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对以后我们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也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这能够使我们能够正确的理解两者的关系,以便能够很快的办理案件和进行案件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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