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立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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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2、规范书写起诉状。2、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3、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握。4、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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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时应提交法院的材料: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

二、规范书写起诉状。 向人民法递交的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及其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在事实与理由的正文中,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纪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啰里啰嗦,法官看得云山雾罩,适得其反。

三、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离婚案件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如果没必要,当事人尽量不要提高财产数额,多交诉讼费用。这是因为起诉后双方仍有庭外和解进行协议离婚的可能,而一旦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这样交得越多,损失就会越大。

四、关于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为避免对方毁损证据,或转移资金,因此建议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以求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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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有: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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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2、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  
3、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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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仓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主体方面 (一)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仓储物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验收的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3、合同中还要约定仓储物在出库后是由存货人来运输还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若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要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铁路还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并且还可以约定出库后几日内送达目的地。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分包合同的订立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 (一)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二)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作为分包合同的甲方,与乙方订立和同事需注意 二、订立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一)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二)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三)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四)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五)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六)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七)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你好,由于病情没有好转,昨天奶奶特意问我立遗嘱的事情。想咨询下立遗嘱需注意哪些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核心提示: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注意事项: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
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
2、伪造的遗嘱无效。 1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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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立遗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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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想要在自己生前订立一份儿遗嘱。咨询一下遗嘱的订立问题应注意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要订立有效遗嘱,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厘清遗产范围,明确遗嘱发生作用的领域。遗嘱人应当对自己去世之后的遗产予以交代,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量。只要是遗嘱人合法的个人财产,不论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还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均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第二步: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的归属。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如继承人不明确,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第三步:列明继承份额,明确遗嘱的执行方法。在遗嘱中,遗嘱人应当指明各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如未写明继承份额,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即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四步:指明继承人的附加义务,设定遗嘱适用前提。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设置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继承的前提条件。如生父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女儿,同时要求女儿为继母养老送终等。
第五步:再指定继承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如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声明他的遗产由小儿子继承,若小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则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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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收集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合法途径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的过程。离开证据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谈不上用刑罚惩罚犯罪,也就无刑事诉讼可言。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使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显得更为明显。现阶段,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侦查人员必须将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观念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并且使所收集、固定的证据客观、真实、全面,经得起庭审的质证。这就要求侦查人员除严格依法办案外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收集、固定的证据必须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为了证实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所以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证据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的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才是完整的证据,否则证据就可能因支离破碎而影响证明力。就贿赂案件而言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罪构成的必备要素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 (三)证据要完整统一 证据的完整统一是要求证据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在对同一犯罪事实认定上相统 一,不能出现认定不一致现象。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能只关注证据的种类,还应十分注意把握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和法律证明力。注意各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充使之形成统一。 (四)言词证据的表述要准确 由于言词证据是通过语言的表述来达到证明犯罪的效果,所以在收集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记录时的语言表述,使整个记录表述准确,不因表述不确切而使人产生异议。现阶段言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退查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许多时候并不是关键证据、主要证据收集、固定有问题,多数是一些相关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特别是收集言词证据时,有的记录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记录不到位、表述不明确、关键词语用词不当等,造成因对词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对证言认识不 一,使证言丧失证明力。 二、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证据收集、固定应注意时间性 时间对于证明犯罪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收集的时间性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以收集、固定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必须与犯罪实施时间相吻合。如果所收集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没有在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内,证据就失去证明力。所以,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中应十分注意对时间的锁定。二是对、罪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的证据可能会随时间的延长而消失,抓住了时间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对证据收集、固定一定要及时。 2、证据的调取手续要完备 在证据调取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必须在完整提取证据的同时,对一些可能会对所提取的证据产生影响环节加以规定。如:证据的形成时间、过程;证据的出处;证据的持有人或保管人及持有、保管的过程;证据的提供(提取)方式;证据的提供人;证据的提取时间;证据的提取人要合法、手续要完备,程序要合法等等。 3、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
我的一个朋友因为他老公的不顾家,每天都是游手好闲,她就想离婚,请问诉讼离婚注意的问题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起诉: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1条)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2条)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有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3条)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有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4条)
(5)中国公民乙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诉意见》第15条)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6条)
法院判离标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如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1)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
(2)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34条)
(3)特殊婚姻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33条)“重大过错”指婚姻法第33条第2款前3项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23条》)
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孩子由谁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征询孩子的意见。
(2)子女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财产分割: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1)彩礼的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予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
(2)房产分割:此处主要讨论商品房的情形
A、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B、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视为父母对该子女的单独赠与,另外一方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
C、贷款购买的房屋,原则上购房合同是哪一方的名字就属于哪一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要求予以分割。
关于股份、合伙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均分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有限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注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没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2)合伙企业出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刑事有限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
(3)独资企业处理: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
离婚时的补偿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第40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在以下情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46条)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则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共同财产的再次分割: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7条)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解释(一)》 第31条)。
以上就是对诉讼离婚注意的问题都有什么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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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立遗嘱应注意的问题有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民事的能力,同时还要确定这份产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再者就是在进行立遗嘱的时候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从而才能保障到合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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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书怎么写,写离婚诉讼书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一、离婚书怎么写? 就一份好的离婚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3、写明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书一式三份,人民要求2份,自己留一份。再加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一起递交到即可。 二、写离婚书需要注意什么? 写好一份书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不能有任何的错误。 2、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3、在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4、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写对自己不利的话。 5、要写明有何财产、怎样分割、子女有谁抚养等若财产、、过多可另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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