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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和吴某在一家外企上班,认识后不久便在一起居住。去年2月,杨某和吴某商量,计划用两人共同的18万元作为首付购买一套住房。得到吴某的同意后杨某便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然而就是杨某和吴某购房后不久,吴某却和公司的汪某好上了。于是吴某决定和杨某分手,要求将两人合买的房子卖出去把钱要回来。吴某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遭到杨某的拒绝。无奈之下,吴某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在本案中,由于当时签署购房合同书时是杨某一人操办,且吴某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钱物是共同支配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最后房产的所有权只能归杨某所有,吴某无权分割房产。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裁判结果
在庭审中吴某拿不出任何证据,因为购房合同上写的都是杨某的名字,根本没有吴某的名字,于是法院判决房产归杨某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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