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著作权归属证明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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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系WebClass多媒体实时课堂系统软件(以下简称WebClass软件)的著作权人,西地曼斯公司未经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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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系WebClass多媒体实时课堂系统软件(以下简称WebClass软件)的著作权人,西地曼斯公司未经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擅自许可上海太平洋保险网络大学、中央电视大学、同济大学、四川大学、重庆邮电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国电信、解放军后勤指挥学院、河南思达高科公司等多家单位有偿使用WebClass软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西地曼斯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给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地曼斯公司:停止侵权;书面致歉;赔偿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诉讼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针对焦点问题,律师认为 著作权的取得并不以实际控制作品载体为要件,西地曼斯公司是否已将Webclass软件的源程序等材料交付给神州网讯公司,仅涉及神州网讯公司对著作权的具体行驶,但并不改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性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软件条例》以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基本原则,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而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

《软件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见登记并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软件著作权取得的必备条件,更不是软件获得司法或行政救济的前提,而仅仅是一种权利的初步证明。所以,登记不是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西地曼斯数字管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复制、发行WebClass多媒体实时课堂系统WebClass;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西地曼斯数字管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四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一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西地曼斯数字管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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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务软件是指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下开发的软件: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中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
《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而不是归实际创作的职工所有;
软件的开发通常需要单位很大的投入,投入单位不享有著作权,将无法通过著作权的行使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限制行业发展。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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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务软件是指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下开发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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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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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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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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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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