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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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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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不打无把握之仗,不做无准备之事。尤其在涉及自身重大事情的时候更是这样。关于离婚,很多人都会选择先了解清楚离婚的条件、手续、赔偿等问题。那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编辑相关文章。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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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民法典》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1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民法典》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民法典》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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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1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民法典》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1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9、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民法典》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20、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通过小编的具体介绍,大家是不是对离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了初步了解呢。如果您觉得小编整理的文章对您帮助很大,希望您能推荐给更多的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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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关于员工加班问题
(一) 严格控制加班时数,按期足额支付加班费。
关于员工加班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劳动法》还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企业违法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可见,法律对劳动者的加班时数和审批是有严格规定的,企业不能随时、随意地要求员工加班。为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法律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企业可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形,比如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应遵守以上规定,不能随便地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同时,企业安排加班后,应及时安排调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否则,企业除需据实支付加班费以外,在劳动管理部门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下,还将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二)未经批准,员工自愿加班问题。
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用人单位才应按照该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是员工未经批准,自愿加班的,则企业不必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但以上规定也有例外,如果员工长期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延时工作,而企业从没制止的,应按事实加班予以认定,企业也应支付加班费。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方面应加强企业的加班管理,严格员工加班的审批、记录、核实程序,另一方面,对事实加班行为不能一味否认,而是据实认定,事后及时安排调休、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三)注意对孕、产、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孕妇(怀孕7个月以上)、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不能安排加班和夜班,而且对哺乳婴儿(1周岁以下)的妇女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目前,个别分企业存在安排哺乳期妇女加班的情况,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企业的法律责任将难以逃脱。同时,人力资源部门还要注意法律对妇女劳动权益的其他特殊保护,不能违反。
二、关于返聘人员问题
返聘人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企业聘用这些人员时应尽量与他们签订返聘协议(劳务合同)。企业通过协议的方式与返聘人员就工作时间、工作任务、聘用条件、工作报酬、解聘条件等事项等提前约定好,双方只要严格按协议执行就可以了。特别是,如果企业在返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解聘的条件和程序,一旦符合解聘条件的,企业按照约定与这些人员解除合同就好,就不用受《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些限
制。
三、关于劳动报酬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要求是“及时足额”。我国《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如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还可责令企业支付赔偿金(按应付金额50%~100%计算)。司法实践中,劳动管理部门对企业是否按期、足额发放工资非常关注,一旦发现企业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往往偏向于劳动者,对企业的行政处罚比较重。因此,企业应按约定足额发放工资,即使员工有缺勤、旷工、迟到、早退等情形,也要按他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千万不能拖欠;对有争议的部分,双方可事后再协商解决。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制定奖惩、考勤方面的管理制度时要注意“足额发放工资”的一些特殊情况:
1、员工因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法从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违约金,但扣除金额不应超过其工资的20%,或实发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对员工违纪扣款的,也应按第1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员工辞退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就是常说的“开除”,是指员工具有以下情形,企业可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定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后五种情形下,企业不但不补偿,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正常辞退,是用人单位因法定事由出现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可能在劳动者,也可能在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都应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对于这些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47条做了规定,并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否应征求工会意见以及是否支付补偿金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做了限制性规定,比如,职业病潜伏期内、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等情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赋予了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比如用人单位制度违法、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符合约定、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只要劳动者有上述行为,损害员工利益的,员工可立即解除合同,甚至无需提前通知企业。
企业在辞退员工时应注意:
1、做好辞退前准备,比如谈话记录、发出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做好员工签收等记录;
2、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立即解除合同,以免留下隐患;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到本人,保留好签收记录;
4、依法支付补偿金,做好辞退原因、补偿金结算依据的解释说明,以免被辞退者事
后提起劳动仲裁,影响企业声誉;
5、注意《劳动合同法》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6、日常管理中不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违法、违规情形,避免员工突然辞职,影响企业正常工作。
五、关于企业规章制度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须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才能对劳动者发生管理效力。可见,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再是管理员工的“霸王条款”。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对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时,如果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不仅如此,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在制定、修改、决定上述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或交全体员工讨论,并公示或以适当形式告知。对新入职员工要进行企业规章制度(尤其是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培训,并由员工本人签名确认,以免员工以“未告知”为借口,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企业管理。建议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审查,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法基本精神的,尽快修改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按制度、按规矩办事,做到“有法必依”,不能“拍脑袋”,凭自己的喜好对待员工。
六、提倡对劳动者的人性化管理
对人力资源实行人性化管理是当今企业管理的主流,也是国有企业应尽的一份社会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调解仲裁法》也始终贯穿了这一理念。比如关于加班的规定、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对患病、工伤、年老者的保护。目前个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日常管理中有违法、违规现象,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人性化管理,切忌简单粗暴地对待员工、处理问题,尤其在面对基层员工时,应多做解释说明,尽量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等方式,不要动辄就采取训斥、罚款、开除、辞退等过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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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可直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证过户办理需要材料:1、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2、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出售的话就直接签署赠与,那样子费用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打算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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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老人在70岁的时候找了一个老伴儿,双方都有儿女,后来又因为一些原因离婚了,现在双方子女对于两个老人的赡养问题发生了一些纠纷,都希望对方能赡养自己的老人,那对于老年人二婚离婚的问题在赡养方面该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1、是否离婚是当事人双方自己的自由。
2、 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就不需要承担赡养责任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我公司现在要做另一个公司的担保人,那个公司要向第三个公司赊账啊。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常见的反担保形式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一.常见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履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有了担保,将来实现债权才能有更好的保证。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证担保,一种是抵押担保。
1、关于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凡在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两种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与担保有关的错误是混淆了保证人和中间人的概念,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人将来对债务的履行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中间人只是起着介绍、见证的作用,将来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错用了上述两个名称,在法律上将会产生两个截然相反的后果。
设定担保的债权,债权到期时一定别忘记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担保是有时效约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对连带保证责任除斥期间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及时主张权利,也是实现债权的一种保障方式。
2、关于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民间借贷常见的抵押一般是车辆和房屋,我国法律对这两种财产抵押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车辆、房屋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现实中,经常有出借方因没有要求担保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主合同(借贷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在采取抵押担保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丧失债权的全部实现,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除了车辆和房屋外,还有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动产等等。另外还要注意,不是什么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的,比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被依法扣押、监管、查封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财产就不得抵押。
二.民间借贷可以采用质押担保吗
除上述两种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还可以采用质押等担保方式。质押一般是指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除了动产质押外,还有权利质押,比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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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迁户口咨询哪里咨询?
常州迁户可以到当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咨询相关的政策,在迁户前需要了解清楚常州迁入户的条件以及手续,然后再去办理迁出手续,常州的迁户的办理流程是:①申请②提交材料③受理⑥审批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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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咨询问题要收费吗?
如果是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一般都要收费。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知名度高的收费会高点,这个要和律师协商,一般都是协商制。通常会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及回答问题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评估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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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我小孩今年刚刚毕业,要出去找工作,但是现在很多公司都非法集资,怕我小孩受骗,所以我咨询一下对于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以下是官方公布的七种非法集资的典型形式: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 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P2P),虚构投资项目,私设资金池,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七)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我哥哥这几天醉驾,但是具体的措施我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咨询下2017最高法醉驾意见
[律师回复]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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