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防范民间借款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李泽宇律师
李泽宇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26人
专家导读 首先,我们要明确: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最好订立协议。其次,最好订立协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第三,约定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法院才能支持利息。
怎么防范民间借款风险

民间借贷因为其特性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应该怎么防范民间借款风险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如何防范民间借款风险?

一、借出人应当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这是因为一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贷纠纷,受理法院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

二、金额超出一万元应当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且是要从借出人的户头转入借款人的户头。这是因为借条有时候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充分的借款证据(如可能存在胁迫以及其他虚假借款等),而银行转账单加上借条则是最强有力的证据。另外,通过银行转账还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验证借款人的身份(因银行均已实名制),防止对方用假身份证进行诈骗;二是今后可以多一个选择管辖法院的机会。

如果你提出通过银行转账借出款项,而借款人坚持要你拿现金,你就必须要当心了,一般情况下应坚决拒绝。

三、借条要由借款人全程手书,尽量不要用打印件。这是因为实践中有人在签名时故意不按常态书写,待你在法庭上拿出借条时他说不是他写的,笔迹鉴定也很可能无法鉴定出来。还有一种情况,他说是你骗他在空白处签名,然后再用打印件套上去的。

四、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要求借款人配偶同时在借条上签名并留下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是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借款人假离婚,而多一个人在借条上签名你就能多一份保障。

五、借条上应当简要注明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写则表示无利息),还可以约定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应当注意,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六、用房产抵押必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才能起到保障作用,光在借条上写抵押是没有任何作用的。押房产证更不靠谱,因为产权人可以随时去挂失。

七、如有保证人的,除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外,应当同时留存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八、借款金额较大的,建议双方去公证机关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来公证机关可以帮助报关,二来一旦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可省去诉讼程序。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防范民间借贷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6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5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怎么防范民间借款风险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0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4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0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2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6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6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1****75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1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4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8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6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7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0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2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8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民间借贷如何防范风险
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的风险应该怎么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下面介绍四个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的措施:
1、民间借贷需分借给什么人,最忌见利忘“险”。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借多少,忌超能力举债。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款的数额要以借款者的信誉、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
3、民间借贷期限多长,忌失去控制。要认真权衡收益与风险。若是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款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款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
4、民间借贷怎样担保,忌拉不下脸来。前面都考察好了,还要考虑什么人给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否有信誉,是否有代偿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财产或权利(有制约作用的也可)作抵押或质押,这样是最安全的措施,但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登记,这样才能有保证。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风险,该怎样防范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风险,该怎样防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风险,怎么防范
1、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
3、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
4、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
5、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相关的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
6、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让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作车辆、房产抵押的,别忘记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在借贷关系中,与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需出示收据的作法相对应的是在借款人向债权人作归还借款时,债权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实借款人已经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归于终结。
8、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3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续新的还款期限或落款时间为出具之日的借条;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直接向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
9、借贷管辖的确定: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设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管辖的约定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除此外,实践中民间借贷还存在着种种的其他风险,诸如民间借贷还大量的牵涉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如何有效的预防或避免借款一方借离婚来逃避债务承担等等问题,债权人对此应树立正常的法律风险意识,学会有效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或有力的挽回经济损失。
民间借贷包括哪些法律风险,怎么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包括哪些法律风险,怎么防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风险,怎么防范
1、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
3、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
4、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
5、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相关的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
6、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让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作车辆、房产抵押的,别忘记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在借贷关系中,与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需出示收据的作法相对应的是在借款人向债权人作归还借款时,债权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实借款人已经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归于终结。
8、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3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续新的还款期限或落款时间为出具之日的借条;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直接向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
9、借贷管辖的确定: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设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管辖的约定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除此外,实践中民间借贷还存在着种种的其他风险,诸如民间借贷还大量的牵涉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如何有效的预防或避免借款一方借离婚来逃避债务承担等等问题,债权人对此应树立正常的法律风险意识,学会有效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或有力的挽回经济损失。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风险,应该怎么样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风险,怎么防范
1、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
3、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
4、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
5、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相关的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
6、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让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作车辆、房产抵押的,别忘记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在借贷关系中,与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需出示收据的作法相对应的是在借款人向债权人作归还借款时,债权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实借款人已经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归于终结。
8、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3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续新的还款期限或落款时间为出具之日的借条;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直接向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
9、借贷管辖的确定: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设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管辖的约定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除此外,实践中民间借贷还存在着种种的其他风险,诸如民间借贷还大量的牵涉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如何有效的预防或避免借款一方借离婚来逃避债务承担等等问题,债权人对此应树立正常的法律风险意识,学会有效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或有力的挽回经济损失。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据。借款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有些时候因为顾及人情或者面子,未要求借款人写下借款凭据,借款人诚实守信还好,万一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甚至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往往因为没有借款凭据而变得很被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高利贷风险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高利贷风险怎么防范
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引导与规范性建设,先行先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渠道、规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踪;并进一步向信贷征信系统登记转变,
最后实施报告备案制。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秩序。
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第五,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第六,要加强预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资金来源与用途结构、借贷利率、借贷规模流量,并定期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同时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以准确研判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度。
第七,要做好应对高利贷风险突发的应急处置预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高利贷风险要怎样防范
[律师回复] 对于高利贷风险要怎样防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高利贷风险怎么防范
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引导与规范性建设,先行先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渠道、规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踪;并进一步向信贷征信系统登记转变,
最后实施报告备案制。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秩序。
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第五,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第六,要加强预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资金来源与用途结构、借贷利率、借贷规模流量,并定期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同时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以准确研判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度。
第七,要做好应对高利贷风险突发的应急处置预案。
高利贷风险怎么样防范
[律师回复] 对于高利贷风险怎么样防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高利贷风险怎么防范
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引导与规范性建设,先行先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渠道、规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踪;并进一步向信贷征信系统登记转变,
最后实施报告备案制。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秩序。
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第五,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第六,要加强预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资金来源与用途结构、借贷利率、借贷规模流量,并定期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同时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以准确研判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度。
第七,要做好应对高利贷风险突发的应急处置预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该怎样防范民间借款风险
民间借贷案件目前纠纷较多,很多都是风险控制不住,控制风险的一般方式方法为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两类,一是担保人,二是物的担保;这两类可同时存在,提高安全系数。物的担保主要是办理不动产抵押,或者动产质押,或者是股权质押等。通过以上这些方式可以降低资金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风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合同风险防范签订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风险防范签订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要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约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
(1)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的邀约邀请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2)要约内容不当,对己方有不利的条款;
(3)要约撤回不当,要约已经对方承诺,合同已经生效,错误的认为要约已经撤回;
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因此,企业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要注意以上的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与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要约撤回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承诺尚未做出。
二、合同承诺阶段的风险防范
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
(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中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企业在作出承诺时候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
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三、合同成立并生效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合同时,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本方是否具备履约合同约定的能力,盲目地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合同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的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
在正式向对方履行前,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四、合同形式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地避免。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6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订立前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订立前怎么防范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股权转让要如何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愈加严重。部分企业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出现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大部分企业为了融资而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实践中,因股权转让的不规范操作,引发了大量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防范各类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可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认真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确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目标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格。
首先,应确认目标公司已经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才依法成立,目标公司的股东才能实际享有股东权。
其次,应确认转让方已依法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转让方应已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拥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已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
(二)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上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方在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未经上述程序,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同意其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所设定的限制,股东原则上应当遵守,人民一般也认可其效力,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事实上造成了股权转让的禁止,造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所以,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公司股权的转让,否则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以下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张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张某在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非股东李某。但是,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只是约定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利用其管理技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了修改,并对董事长的变更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张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李某未支付对价为由诉至,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认为,其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的,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默示的意思。经审理后认为,如果李某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那么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李某主张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于是,判决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分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股权转让生效的后果则是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进行了适当的履行,股权转让才能生效,受让方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可见,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股权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受让方只能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享有股权。因此,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
另外,应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效。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支付了价款,但甲与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协助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遂向,称因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经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要求甲与公司协助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得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分别是移交股权和支付价款。具体体现为,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并请求和协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则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变更工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只要股权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并履行协助义务,无论公司如何处理,转让方均不需再承担责任。因此,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受让方并不能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以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变更工商登记。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对于转让方而言,应注意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价款的风险。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也能以要求受让方支付定金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来防范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总之,若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应规范的进行操作。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风险,防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工程索赔的法律风险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防范工程垫资风险的具体方法:
1、对发包方进行资信调查,对项垫资项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项目用地的性质等进行资信调查。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2、让发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担保,如发包方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或以其他的房产作为担保等,或者提供支付保函。
3、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垫资的利息是否给付,如何计算等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否则,诉讼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建议约定的利息适当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4、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约。承包方应注意合理界定垫资款支付时限。如合同约定垫资款按形象进度返还时,则在达到支付条件时,承包方应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以此为请求支付的凭据。
5、合理向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分散垫资风险。
6、在约定垫资时,注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不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款优先请求权的期限是6个月,且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如果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就丧失优先权受偿权,给追索垫资和工程款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
预防民间借贷风险,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方式:1、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2、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3、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4、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如何防范银行汽车贷款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防范银行汽车贷款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银行汽车贷款风险
申请银行汽车贷款,不管是对申请人来讲还是对银行来讲,此时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而这些风险最后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具体有以下5种情况:
1、引入竞争机制,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和经销商合作。
银行在汽车贷款业务开展初期,贷款客户绝大部分来自于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的联合推介,出于对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的信任,有的银行一度忽视了对贷款客户的直接调查。又由于汽车经销商资信状况参差不齐,在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各环节中,无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经销商无原则向农行推介客户造成了可乘之机,把一些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客户推介到了银行,给银行汽车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了隐患。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银保合作”对象单
一,所做的汽车贷款业务绝大部分是与当地“人保”合作,这种业务合作的几乎“唯一”性,导致了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及贷款收回上对保险公司产生了过分的依赖,若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就会直接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这也是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并根据资信状况,对合作汽车经销商进行精心选择和清理,才能为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业务合作环境,彻底改变银行在业务合作中的被动局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2、通过“三方”协商,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
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时,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实行“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来维护拥银行的利益。作为贷款银行,必须认真做好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工作,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奠定基础。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要积极进行催收,这既是进行保险索赔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的责任。保险公司除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还必须承诺对借款人超过三期以上的未偿还贷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保证不良贷款的及时赔付,各行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在银行开立 “汽车贷款违约赔偿保证金”专户,保持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对于超过三期的未偿还贷款,及时从账户中扣收。若保险公司未及时全额补齐专户余额,则待其补齐后,再继续进行业务合作。汽车经销商作为车辆的供应者,必须对客户信用承担一定责任,对车辆质量负完全责任。为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开立“汽车贷款车辆质量保证金”专户,根据经销车辆数量按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用于问题车辆回购和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的扣收。
3、审慎选择贷款对象,实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
正确选择汽车贷款对象,从源头上严把客户准入关,这是防范风险、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贷前调查力度,确保客户质量,银行可建立健全“责任人承诺”制度,要求客户经理按客户的收入水平、经营状况、行业风险尤其是信用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和采取何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并由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时签订“贷款责任承诺书”,把每一笔贷款的相关责任都落实到人,与工资挂钩考核,负责贷款的调查,并承担收回责任,确保贷款安全。
4、明确保险条款,完善贷款手续。
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免责条款”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对于投保人(借款人)、被保险人(贷款银行)及车辆质量 (经销商提供)的责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贷款操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保险的失效,即“保险责任免除”。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保险”。因此,银行要在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完善贷款操作手续。一是要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认真进完善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手续;二是要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进行审核,严把质量关;三是保证机动车辆保险在贷款期限内的连续性,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全额投保,不得缩短投保期限;四是在进行借款合同、保险单的修订、变更时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出具“保险业务更改批单”。
5、转变贷款模式,积极开办“直客式”贷款业务。
“直客式”汽车贷款业务,具有购车方式灵活,担保方式多样的显著特点,各行要逐步由汽车经销商介绍客户到银行办理贷款的“间客式”被动操作方式,转向“客户购车先找银行”的“直客式”主动操作方式。通过“直客式”营销方式,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的范围,降低客户购车成本,提高办贷效率,提升银行汽车贷款品牌的知名度,增强同业竞争力。通过采取住房抵押、新车抵押、第三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逐步改变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办理业务的状况,分散汽车贷款风险,并有侧重点的将贷款车型逐步由大型货车向出租车、客运车和家用轿车转变,不断降低汽车贷款风险。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该怎样防范格式合同的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防范格式合同的风险?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简单来说,即是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合同订立的公开化以及主要条款的标准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与相对人不能通过那种个别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缔约能力有差异的相对人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样,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费者(相对人)之间是均衡的,从此种意义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之所在。
二、合理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1、合理方式。系指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方的注意,诸如: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例如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
2、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免除提供者责任的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越醒目。
3、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该条款约定:“乙、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三、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既是相对方的权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义务。
在银行与客户的多次交易,皆使用同一格式合同,交易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的系列交易中,在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了信赖关系,交易的相对人明确知悉或推定明确知悉格式合同的内容,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可以淡化。
四、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
1、从内容上看,框架合同文本是由合同制订者设计合同的基本架构,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参考样例。使用时相对人必须再根据具体情形,对框架合同文本进行初步筛选补充,然后交由合同提供方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
2、从形式上看,银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后,“填合同”转变为“写合同”和“谈合同”,实质上,框架合同文本的使用更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避免格式合同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它还可以突出相对人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点,有的放矢,防范法律风险。或者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较多的设计了可选择条款供合同相对方选择,旨在弱化格式合同的单方性,而最大限度彰显合同的公平、合理,借以防范和化解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么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怎么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合同的形式风险防范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的形式风险防范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形式风险防范有哪些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常见合同风险的类型
(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
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五)、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七)、假单位欺骗诈法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八)、虚假价格欺诈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九)、长线大鱼欺诈法
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
1、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
2、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
3、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十)、买卖双重欺诈法
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
1、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
2、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
3、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有哪些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股权转让要能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愈加严重。部分企业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出现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大部分企业为了融资而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实践中,因股权转让的不规范操作,引发了大量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防范各类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可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认真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确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目标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格。
首先,应确认目标公司已经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才依法成立,目标公司的股东才能实际享有股东权。
其次,应确认转让方已依法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转让方应已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拥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已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
(二)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上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方在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未经上述程序,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同意其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所设定的限制,股东原则上应当遵守,人民一般也认可其效力,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事实上造成了股权转让的禁止,造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所以,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公司股权的转让,否则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以下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张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张某在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非股东李某。但是,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只是约定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利用其管理技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了修改,并对董事长的变更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张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李某未支付对价为由诉至,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认为,其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的,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默示的意思。经审理后认为,如果李某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那么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李某主张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于是,判决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分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股权转让生效的后果则是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进行了适当的履行,股权转让才能生效,受让方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可见,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股权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受让方只能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享有股权。因此,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
另外,应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效。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支付了价款,但甲与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协助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遂向,称因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经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要求甲与公司协助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得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分别是移交股权和支付价款。具体体现为,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并请求和协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则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变更工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只要股权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并履行协助义务,无论公司如何处理,转让方均不需再承担责任。因此,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受让方并不能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以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变更工商登记。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对于转让方而言,应注意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价款的风险。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也能以要求受让方支付定金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来防范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总之,若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应规范的进行操作。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风险,防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个人债务 > 怎么防范民间借款风险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