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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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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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吗

生活当中买保险已经成为常态,保险存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在实践当中,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因素造成了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向侵权人追偿吗?下面作简单介绍。

一、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按该条规定,保险标的因第三者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进上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权,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在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侵权责任追究行为合法有效的,不支持保险公司追偿请求。侵权第三者在保险公司追偿通知到达前已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对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中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顺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理赔实践,保险公司车损理赔前会要求被保险人填写被保险车辆权利转让书,将被保险人车辆损失的追偿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凭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定损单、赔偿协议、权利转让书、被保险人身份信息、赔款银行电子回单等向侵权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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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工伤赔偿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对工伤赔偿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伤,雇主应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雇员对雇佣关系以外的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即侵权人享有赔偿请求权,雇主在代位清偿后即享有追偿权。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金,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向直接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劳动者可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6年3月28日15时,某驾驶混凝土公司的大型货车,沿东营市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邵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使正在公路旁施工的某受伤、某当场死亡,两车司机某和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路沿石、树木等财产损失价值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负事故的要责任,某、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朱某是原告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原告园林公司诉称,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某驾驶被告公司的货车与被告混凝土公司职工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正在施工的绿化带处的树木、路沿石等损坏,并导致当时正在作业的原告公司劳务工某受伤。经鉴定,原告财产损失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交警部门认定孟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某对该事故负要责任。某和某的侵权行为均是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故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及某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某应当自己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某作为原告单位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原告单位没有为其支付有关劳动保险费用的义务,原先也没有追偿权。
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与其人身有直接关系的,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应由某本人主张,原告无权主张。事故发生后,混凝土公司的车辆并没有损害原告的树木、路沿石等,故混凝土公司不应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6年3月28日15时,某驾驶混凝土公司的大型货车,沿东营市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使正在公路旁施工的某受伤、某当场死亡,两车司机某和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路沿石、树木等财产损失价值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负事故的要责任,某、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原告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东营区经审理认为,某、某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所在公司承担,本案两被告对事故均负有责任,因此两被告应根据事故的主责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伤害系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为原告系依法应当参加社会统筹的单位,其应当为某办理工伤保险。原告未给朱某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某无法行使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因此,原告赔偿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某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仍享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原告基于赔偿某的损失而行使追偿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被告混凝土公司、被告混凝土公司各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23元、867元,共计289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关键问题是,企业对职工工伤赔偿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为原告是属于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故原告虽对朱某进行了赔偿,但不能行使上述雇主的追偿权,即雇主对雇员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不适用于原告。
企业对工伤赔偿后能不能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对工伤赔偿后能不能向直接侵权人追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对工伤赔偿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伤,雇主应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雇员对雇佣关系以外的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即侵权人享有赔偿请求权,雇主在代位清偿后即享有追偿权。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金,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向直接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劳动者可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6年3月28日15时,某驾驶混凝土公司的大型货车,沿东营市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邵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使正在公路旁施工的某受伤、某当场死亡,两车司机某和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路沿石、树木等财产损失价值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负事故的要责任,某、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朱某是原告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原告园林公司诉称,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某驾驶被告公司的货车与被告混凝土公司职工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正在施工的绿化带处的树木、路沿石等损坏,并导致当时正在作业的原告公司劳务工某受伤。经鉴定,原告财产损失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交警部门认定孟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某对该事故负要责任。某和某的侵权行为均是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故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及某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某应当自己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某作为原告单位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原告单位没有为其支付有关劳动保险费用的义务,原先也没有追偿权。
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与其人身有直接关系的,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应由某本人主张,原告无权主张。事故发生后,混凝土公司的车辆并没有损害原告的树木、路沿石等,故混凝土公司不应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6年3月28日15时,某驾驶混凝土公司的大型货车,沿东营市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某驾驶的混凝土公司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使正在公路旁施工的某受伤、某当场死亡,两车司机某和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路沿石、树木等财产损失价值为289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负事故的要责任,某、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原告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东营区经审理认为,某、某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所在公司承担,本案两被告对事故均负有责任,因此两被告应根据事故的主责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伤害系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为原告系依法应当参加社会统筹的单位,其应当为某办理工伤保险。原告未给朱某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某无法行使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因此,原告赔偿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某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仍享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原告基于赔偿某的损失而行使追偿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被告混凝土公司、被告混凝土公司各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23元、867元,共计289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关键问题是,企业对职工工伤赔偿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为原告是属于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故原告虽对朱某进行了赔偿,但不能行使上述雇主的追偿权,即雇主对雇员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不适用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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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够向侵权人追偿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够向侵权人追偿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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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多久,职务侵占罪的追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是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话,那么追诉期为5年。 2、如果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话,那么追诉期为10年。 一、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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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可否向员工追偿损失?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工作人员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用人单位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后,能否向员工追偿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员工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上述法规,如果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对于员工的职务侵权行为,用人单位能否向员工进行全部的追偿首先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明确了对员工职务侵权行为的追偿责任及追偿比例,可以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对于员工故意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全部的损失;对于员工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收益是依靠员工履行职能而带来的巨大商业效益,但员工在经济地位上处于明显弱势,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员工职务侵权行为的追偿问题应由双方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应承担较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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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追缴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具体规定如下:《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职务侵占处罚《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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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向法院起诉追债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向追债r 1、债务纠纷,应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r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r 2、债务纠纷,搞好证据收集。r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r 3、债务纠纷,善于协商调解。r《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实质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劝说,促成发生分歧的当事人和解达成协凋解决债务的方法。对债权人而言,判决与协商调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债务。因此,如债务人确有诚意。应当配合调解。如果债务人缺乏诚意,一心逃债,则要采取果断措施,请求公正判决。r 二、向追债需要哪些材料r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r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r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r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r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r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追认权人向行为人的追认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承认。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追认是有权人对无权人订立的合同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其理论基础是行为人事后追认在法律效果上视同于行为人事前同意,立法目的在于使既存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及时稳定下来,以减少讼争,维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根据《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行为中的被代理人对合同的效力享有追认权。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依民法基本理论,形成权系指“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附随其所附之基本权利一起让与
(2)原则上不可附期限或条件
(3)不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4)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这些特征当然适用于追认权。
追认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追认权的除斥期间为一个月。超过除斥期间,追认权人不能再行使追认权除斥期间内,追认权人未对合同的追认作出明确表示的,推定为拒绝追认,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追认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补正。追认行为属于补正行为。追认的作用在于使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发生效力,因此具有补正行为的性质。追认行为属于不要式行为,无需依特定方式,只要能够表达其追认的意思,即可发生追认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待定制度赋予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本人以追认权,保障了其单方利益,但其直接结果是追认权人始终掌握主动权,可在行为对其有利时主张有效,不利时则主张无效,使得合同效力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交易相对人产生不测之危害,给交易安全造成悬空动荡。为了强化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对追认制度的适用都进行了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在知道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得确定一定期间,催告权利人进行追认,以尽快确定合同的效力,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第47、48条的规定,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追认是法律行为,故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对行为人或其相对人发生效力。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决定着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所以,确定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对追认行为的生效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就追认行为而言,虽然追认通知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同意,仅凭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但仍然需要相对人收到,即需要为相对人所了解或者达到相对人方可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和承诺生效时间上,均采用的是到达主义,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说,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也是妥当的。
怎么向法院诉讼追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债务纠纷,应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
2、债务纠纷,搞好证据收集。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3、债务纠纷,善于协商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实质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劝说,促成发生分歧的当事人和解达成协凋解决债务的方法。对债权人而言,判决与协商调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债务。因此,如债务人确有诚意。应当配合调解。如果债务人缺乏诚意,一心逃债,则要采取果断措施,请求公正判决。
二、向追债需要哪些材料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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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主赔偿后能够向保险公司追偿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能够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肇事车主赔偿后能够向保险公司追偿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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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逃债企业追债
[律师回复] 1、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1)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2)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3)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依法起诉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理人不具备资格)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1)依法追加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债务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以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
(3)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还不能实现债权的话,径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迫使其偿还债务。一旦债务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为减轻罪责,争取从轻判决,我想其会主动还清债务,以争取在刑事上从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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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逃债企业追债
[律师回复] 1、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1)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2)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3)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依法起诉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理人不具备资格)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1)依法追加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债务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以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
(3)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还不能实现债权的话,径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迫使其偿还债务。一旦债务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为减轻罪责,争取从轻判决,我想其会主动还清债务,以争取在刑事上从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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